发票丢失怎么办
一、不用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2019年发布)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二、需要当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
三、发票丢失可能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处理
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入账和税前扣除,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从税前扣除的要求来看,根据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企业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后、确实无法取得原始扣除凭证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业务真实性的证明材料。销货方存根联复印件、销货方发货凭证复印件以及该企业购货清单、入库单、款项支付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凭证。最终由税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相关支出能否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不完全一致,请注意当地税务机关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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