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一个例子告诉您,什么是系统化的税务知识

梁晶晶 / 2020-05-06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务知识
  • 税法学习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上次文章中我谈了一下学习税法的几点感受,其中最重要的一步是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体系。也就是说要一点点地把碎片化的知识,通过分析思考整理,使之成为一个系统化的知识。 

    但什么是碎片化?什么系统化?有些朋友表示似懂非懂,不太能理解。在这里我不做理论阐述,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在税法考试中,你可能会遇到类似这样的题目:

    张某出租了一套住房,一年租金50万,请问张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这样的问题,显而易见是想考察大家是否知道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10%

    所以,你只需要回答,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1-20%)×10%=4万元。

    回答正确,恭喜您!掌握了一个税法知识点。

    这是一个碎片化的知识,不是说它没用,而是说只掌握它远远不够用!

     

    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如果放在实务工作中,需要考虑哪些政策或呢?

    例:某稽查局2019年7月接到举报信,举报信称张某出租了自家修建的临街的二层小楼,出租给其他个体商户用于经营,每年租金50万,从2008年建成后到现在,未曾申报缴纳过税款。当月,稽查局立案检查,请问如果你是检查人员,需要考虑哪些问题或相关政策呢? 

     

    我认为需要考虑的内容如下:

    1、自家修建的二层小楼,用于了商业。这应该按住房征税还是商铺征税?这需要对房屋的属性做进一步调查,有相关证据后才能确定。

    2、征税的时候,确认一下当地是否有房屋出租综合征收率的规定。这就是税法书和实务中的差异,书中很少告诉你出租房屋有综合征收率,但实务中很多地方都有。

    3、对于张某未缴税款的行为,要根据取得的证据,首先判定其属于偷税,还是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偷税是无限期追征,不缴少缴税款是三年到五年。

    4、如果确定追征期是从发现之日起追五年,需要考虑发现之日是以哪个时间来判定?


    假设当地没有综合征收率,且发现张某的房屋,一半为住房,另一半属于私自加盖的,不能认定为住房,根据其用途确定为商业用房,对上述出租行为涉及的税款,需要将5年(2014年7月—2019年6月)涉及到的相关税种逐一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政策:

    5、出租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4%的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24号)

    6、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九款第六项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7、如果出租的是商铺,不享受上述优惠规定,应该按照5%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12%缴纳房产税,根据土地等级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照1‰缴纳印花税,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其他个人(指自然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0、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11、财税〔2019〕1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2、未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在扣缴义务人,还是纳税人?是否处以罚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13、一次性收取房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地是否有明确规定?以此来确定滞纳金加收时间。

    ……

    上述规定或问题如果详细阐述,就偏离了今天的文章主题,所以我仅罗列在此。 

     

    举这样一个例子,就是想说明,当一个经济事项发生时,它所涉及的历年的税收政策以及征收管理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和当地规定,都需要通盘考虑,每少考虑一个步骤,都会导致计算结果偏离正确的结果。 

    不知道是否该庆幸,实务工作不是考试,所以并没有标准答案。即使算错了,对纳税人到底是更有利还是更不利,也很难说清。只能说税企双方通过互相博弈,会无限接近正确的结果。 


    系统化的知识就是这样,它不是一个封闭的状态,而是一个随着新政策的出台不断生长的系统,每一个政策都是一个孤立的点,但通过学习思考,你需要把它串成一条线,结成一个网,网中的每一个结点一旦被触发,牵一发而动全身,能让你想到所有相关联的规定。

    结网的过程就是你把碎片化知识一步步系统化的过程,每个人的工作范围不一样,织的网也不同,这个过程无人能代替,只能自己一点点抽丝剥茧,让它慢慢生长。

    作者
    • 梁晶晶 注册税务师,研究税法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