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话视同销售》大话连篇之四:视同销售成本税前扣除的凭证
本期问题:一个脑筋急转弯问题——在企业所得税上,有哪些不需要凭证依据而被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一、企业发生的支出准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上所称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企业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课征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是所得税的基本的特征。如果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就不会被称为所得税。
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金额虽然不必然等于实际发生的支出金额,但确必须是以企业曾经实际发生过为前提的。
二、企业发生的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的凭证(依据)
如果企业的支出都是实务中曾经实实在在发生过的,那么,这些支出必然会有,也一定应该能取得相应证据的支持。
这些证据在所得税上称之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扣除的凭证(依据),或来自内部,或来自外部。
在企业所得税上,无凭证(依据)的支出是不能被允许税前扣除的。
三、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成本税前扣除的必要性
所得税是对所得征税,如果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项目课税,则就必然应该允许从视同销售收入中扣除视同销售成本。
如果规定不允许扣除视同销售成本,而只对视同销售收入课征所得税,那根本就不符合所得税的一般原理。
四、视同销售成本税前扣除的凭证(依据)
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都是企业所得税上虚拟的事项,在企业实际经营中根本就没有发生过,不会留下痕迹;在会计实务中根本就没有核算过,当然也不会发生相应的会计记录。
也就是说,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原理,视同销售成本应该被允许税前扣除,但视同销售成本不能像企业所得税上以实务中实际发生过为前提的支出那样获得支持其税前扣除的符合《凭证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据以税前扣除的凭证。
所以,企业所得税给了视同销售成本独一无二的特殊待遇——可以直接填报在申报表的扣除项目中——自动无条件的获得全额税前扣除的资格。
【绕口令:因为视同销售成本的前世就是视同销售收入,它之所以可以无凭证支持而被允许税前扣除,就是因为视同销售成本就是视同销售收入的化身。】
视同销售项目被视同销售,被虚拟了收入(公允价值)纳入了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征过税了。作为视同销售收入等价化身的视同销售成本就自动获得了允许税前扣除的资格。
五、结语
【孔乙己形象体】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成本,是无凭证依据,而被允许直接全额税前扣除的,唯一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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