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民商合同纠纷中和“虚开”有关的话题
之所以会提及这个话题,是因为对于“真实交易”这个概念本身在实务中缺乏定义,而对于真实交易与虚开的认定过分的依赖口供,或者判定标准有时太过随意。
为此,我们看几个拟制或真实案例改编,尤其需要说明的是,案例三中,我们的律师尚且如此理解“真实交易”,不难想象为什么纳税人那么容易中枪。
1. 案例一: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价税合计100万元的货物(系特定物,艺术品),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第3天。合同签订后,b公司当时即支付了6万元的订金。然而,合同签订的第二天,有人愿意以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货物。
a公司非常想违约,于是先开了价税合计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发票开具后没有及时交给b公司,而是次日即予以作废,并退还了6万元的费用给b公司,退款的栏目中注明:退还开票费。
a公司随即到税务稽查陈述,说自己与b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自己没有真实交易的意思,只想虚开发票给b公司并收取6万元的开票费,自己其实并不想与b公司发生真实交易,那些都是自己忽悠b公司,让b公司相信自己真的会履行合同;但是,在开出发票后,有些后悔,于是没有将“虚开”的发票交付给b公司而是予以作废处理,并将自己收取的开票费退还给了b公司。
a公司提供了相应给稽查部门,税务机关迅速对a公司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并对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
话说b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没有收到货物,当即起诉了a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申请法院对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予以保全。
a公司以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作抗辩,声称自己与b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既然连真实交易都没有,何谈违约责任呢?
问:税务机关对a公司的虚开认定正确吗?民事诉讼中,法院该不该让b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合同责任呢?可问题是:法院如果判决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呢?
2、案例二: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价税合计100万元的货物(种类物)。合同签订后,b公司即予以付款,而履约期限到了后,a公司并未履行发货义务。
由于涉案标的物市场价值涨价,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抗辩说,实际上想卖给b公司货物的是李四,是李四借用本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交易,本公司只是代开发票而已,应当将李四列而不是自己列为被告。
a公司声称,自己后悔答应为李四代开发票,所以不想继续,幸好发票尚未开出。a公司当庭答应b公司,可以退还收取的100万元款项,退还该100万元款项让b公司自己去起诉李四。
问:b公司的抗辩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如果a公司已经开出了发票,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为b公司虚开呢?
3、案例三
李四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合同交易金额15万元。李四如实为b公司提供了运输服务,a公司与b公司办理了运输费用结算单。a公司将李四应当收取的运输费用预先垫付给了李四,但是b公司迟迟没有给a公司付款。于是,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运输费15万元。
b公司在法庭上抗辩,委托合同的相对方不是a公司而是李四,a公司只是代开发票,a公司无权起诉b公司。
我们复制一段话:“原告仅仅是为合同承运人代开运输发票并代收运输费。
因此,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运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事实请求。”当然,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该案例中:b公司的抗辩是否有道理?如果a公司已经给b公司开具了1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该行为系虚开吗?
民商合同纠纷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即使对方的表意为虚假表意,合同相对性也约束在双方之间,除非明知对方的表意是虚假的表意,即所谓的单独虚伪表意。
我们下次分享一个多年前的案例:涉案金融公司基于对真实交易方向判断方面的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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