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观察]被动了吧!稽查补税+罚款 补税不复议 罚款起诉还能赢吗?
前面发了两篇贴子。
一篇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超了15天没有缴纳税款或担保,从而丧失了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税案观察] 让你缴,你不缴!15天后丧失一切救济权利
第二篇是纳税人同时收到稽查补税处理和罚款处理,纳税人一边申请补税的复议,一边提起罚款的诉讼。法院认为,补税处理、罚款处理,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可以分别维权。贴子一起猜测了诉讼的进展,分析罚款的理由并不充分。
[税案观察]一起预测罚款官司怎样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中
今天,写第三种情况:
纳税人同时收到稽查补税处理和罚款处理,纳税人没有对补税申请复议,后来直接对罚款提起诉讼,法院会怎样处理呢?
案例模拟
2017年7月税务机关收到举报,然后对A公司进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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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对A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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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A公司处以补缴税款0.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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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文书均在2018年1月3日向A公司公告送达,后又于2018年3月23日向A公司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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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6日,A公司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PS:从基本情况可知,A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的补税及加收滞纳金并没有申请复议。8月份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提出行政诉讼时,《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复议时效早就过了。
小编乱弹
《税务处理决定书》是15天内补税或担保,然后60天内复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是6个月可提起行政诉讼。所以,8月份的时候,《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未过,A公司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但是此时《税务处理决定书》已经丧失了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那法院会怎样审理《处罚决定书》的诉讼吗?《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金额是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补税金额作出的,法院会同时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内容作审理吗,并据以判决处罚是否合法吗?相信多数人都认为,这是应该的,有因才有果,否则罚款依据哪来呢?
是这样的吗?下面我们来看法院的观点摘录
法院观点摘录
一审法院观点摘录
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原告对销售货物未申报纳税,应补缴增值税286774.7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303.65元,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收到该《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对其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税务处理决定书》已经生效,其所决定的原告应当补缴相应税款的事实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所固定。因此,被诉《决定书》根据该生效《税务处理决定书》固定的事实,.....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二审法院观点摘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审查观点摘录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对被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其未申报纳税的事实主张异议,因再审申请人未依法对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有效性未经法定程序予以否定,故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本案的事实根据,除非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存在明显违法。
小编乱弹
一审、二审、再审审查,A公司算是穷尽救济方法了,但是却无济于事。
补缴税款,是罚款的依据,而法院的观点是,补税的处理,A公司没有申请复议,没有提出异议,当补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生效的时候,补税就是被法律文书固定下来的事实。因此,罚款依据固定的事实作出,当然是合法的。
除非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存在明显违法。A公司后来也试图举证证明《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合法,但显然,为时已晚。
那法院这样子判决有没有道理呢?
从逻辑上说,没有问题,既然《税务处理决定书》已经生效,并且已经丧失了复议和诉权,那就是代表,补缴既成事实,税务处理合法有效。
此时,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补税处理,来判断罚款处理是否合法,而不是又重新去审理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造成反复与浪费。
有句话: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纳税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法定期间未主张权利,便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虽然有理也难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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