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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想拿税后收入,难了

魏春田 /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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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薪金
  • 税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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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过去,老板们为了吸引人才,常会慷慨地做出承诺,给张三、李四、王二麻子等人才的工资是税后收入。有些举办晚会、联欢会的老板,为了邀请明星前来助阵,也会对明星们做出承诺,所有的收入都是税后的。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前,这种承诺是完全可以兑现的,没有问题,但是在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这种承诺就会成为不靠谱的镜中月水中花了。

    原因很简单,旧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实施分类征收,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在支付时就可以准确地计算出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只要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即可。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一种征收方式。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为综合所得。这四项所得的支付方只是预扣预缴自已所支付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对被支付方是否有其它所得并不清楚。并且支付方支付不同类别的所得,其所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工资薪金所得是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收入额来计算预扣预缴税款的数额。但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预扣预缴税款时,还要减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分为两种情况:不满4000元的,扣除800元作为收入额来计算预扣预缴税款数额;超过4000元的要打个8折作为收入额来计算预扣预缴税款的数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预扣率为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不超过2万元的预扣率为20%,2万到5万之间的预扣率为30%,5万以上预扣率为40%。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稿酬所得的收入额还要减按70%计算,预扣率为20%。

    预扣预缴的税额并不是纳税人最终应当缴纳的税额,到了年终还要统一汇算清缴,按7级超额累计税率来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新税法下支付方是无法准确算出被支付方应缴纳的税款,只有年终汇算清缴后,纳税人也才知道自己的综合所得有多少,自己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多少。

     

    因此,老板们对税后收入的承诺,听上去很美,实践中很难兑现,一旦照此签订合同那么企业也许会惹上很大的麻烦 。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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