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当专票开错遇到了发票丢失,我该怎么办

梁晶晶 / 2020-04-02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发票相关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朋友打过电话来说:有一个发票问题,想了半天也不知道该怎么解决?很头疼。

    我说:你讲吧,我虽不能为你两肋插刀,但能替你头疼一下。

    她说:是这样的,供货方给我们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过来后,我发现发票中有个项目开错了,于是准备联系他们重开,这不还没联系呢,第二天,发票又丢失了。这个该如何处理?

    我说:好好的怎么丢的啊?

    朋友说:怎么丢的不重要,你别问了。现在的问题是丢了一份开错的发票,我该怎么办?

    我说:发票开错很常见,发票丢失也不稀奇,但是开错的发票立马又丢失了,像这样二合一的发票问题,我真是第一次见。你丢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哪一联?

    朋友说:是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我说:咱们拆解一下这个问题。先看丢失如何处理。如果是丢失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按规定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另外,你这个发票是当月开票,还是以前月份开的?

    朋友说:是当月开的发票。

    我说:当月开出的发票,如果你能退回发票抵扣联,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方可以直接作废重开。但现在很显然是不能了。

    文件链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果不能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当然开之前你需要先申请一下《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通过后,销售方就可以开具红字发票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应该由谁来申请,可以参考下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朋友说:那你说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呢?

    我说:我觉得你这种情况只能是把两种情况结合起来。你先按丢失发票的情形来做账,再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朋友说:还挺麻烦的。

    我说:你知足吧,现在已经很简便了,以前丢失发票还需要登报,从2019年7月开始,不需要登报了。不要身在福中不知福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

     

    朋友说:那我能不能不做账,直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呢?

    我说:你不做账,直接账上出现有一个红冲发票的记账凭证,你不觉得莫名其妙吗?这个账能平的了吗?

    她说:好的,明白了,谢谢了!

    我说:没事。我就喜欢这种清新脱俗、不落窠臼的问题。会让我充分感受到再多的税收文件,也远远比不上实际经济活动丰富多彩。

    梁晶晶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
    • 梁晶晶 注册税务师,研究税法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