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河畔案例说税:法院挺有趣的,持公信力,判税务局退十几年多征的税款
情况大致如下:税务机关2016年纳税评估实地核查万来公司,发现该公司2004年就从市里迁到村里了,人家公司还一直在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按7%在交。于是改正了,从2016年起房土两税不征了,城建税改为乡村的1%了。
企业这时也明白了,申请退税!税务局两眼一瞪,过了三年了,要不到了!
企业就告了,两级法院我觉得判的挺好,政府你要有公信力啊,你都发现征错了,企业也发现征错了,这时候都发现了,算谁发现,你政府是行政机关,是人民公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既然算你税务局发现的,你就无条件的不管多少年,你都得退。
不过我发现这两级法院也许一时路见不平一声吼,拔出刀来就出手,过于激动了,你也看看法条啊,如果你认定是税务机关发现的,则税务机关只退税,不存在什么利息啊!!!!!!五十一条说了,税务机关发现的只退税,纳税人发现的不仅退税,还退三年的利息。
税务局也真够冤的,不仅要退十三年的税,连利息都要吐出来,真正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啊!
转载法院判决:
本案中,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兴城市税务局在工作中发现多征收了被上诉人辽宁萬來轮胎有限公司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且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兴城市税务局征缴完被上诉人辽宁萬來轮胎有限公司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后,于2016年3月14日主动对被上诉人辽宁萬來轮胎有限公司停征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减少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率(由原来的7%降至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为本案被上诉人辽宁萬來轮胎有限公司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是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兴城市税务局在工作中发现的,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兴城市税务局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但是上诉人拒绝履职,不利于维护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被上诉人辽宁萬來轮胎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相关利息并酌定退税利息的计算以年度为计息周期,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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