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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发票条款

魏春田 /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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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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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甲乙双方做生意,生意做成了,甲方要求先付款再开发票;乙方要求先开发票再付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形成纠纷,类似这样因开发票引起的纠纷,在经济交往中可谓比比皆是,诉诸公堂的也不在少数。

    之所以形成纠纷,首先是甲乙双方缺乏基本的互信;其次就是合同中没有约定与发票相关的条款。

     

    合同本来就是先小人后君子的约定,白纸黑字目的是防范纠纷于未然。如果有关于发票约定也就没有,或能够减少后来因发票而起的纠纷。所以签订合同将发票的相关内容约定进去是解决发票纠纷最根本的方法。

    首先,要约定发票开具的时间。按税法的规定开了票以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换句话说,只要甲方开了票,不管乙方是否付款,甲方都要申报纳税。所以作为甲方来讲,约定收了款再开票是比较有利的。

    其次、要约定是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款,而普通发票则不行。

    第三,要约定开票金额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含税价与不含税价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如果是含税价的话,在计税的时候要换算成不含税价。

    第四、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对没有按时开具发票的行为,应该有违约责任的规定。乙方付了款,拿不到发票,增值税的进项没有办法抵扣,所得税前也没有办法扣除,会给乙方造成很大损失。因此必须列明甲方不按时开具发票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五,约定取得异常扣税凭证或虚开发票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目前虚开的发票和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异常扣税凭证非常多,一旦企业接受到虚开发票和异常的扣税凭证,那么都会影响到企业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问题,会给乙方造成很大损失,所以在合同约定时,应当把取得不合规发票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约定进去了。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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