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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员工个税计算及企业所得税扣除

老税官 / 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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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前扣除
  • 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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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某建安集团公司高工张某,劳动合同约定每月不含税固定工资60 000元,张某自建安公司取得的年终奖、绩效奖、应税福利等不固定的应税所得,其应交个税均由公司承担。除每月扣除费用标准额5 000元和专项附加扣除3 000元外,无其他准予扣除的项目。本文不分析不固定的应税所得,只就固定工资的预扣预缴作如下简要介绍:


    一、计算应纳税额及含税工资

    当月张某应纳税所得额=(60 000-5 000-3 000-2 520)/(1-10%)=54 977.78元。

    此处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相对应的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4 977.78×10%-2 520=2 977.78元。

    张某当月含税工资=60 000+2 977.78=62 977.78元。

     

    二、数据验算

    应纳税所得额=62 977.78-5 000-3 000=54 977.78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4 977.78×10%-2 520=2 977.78元。

    验算结果相符,证明上述计算正确。

     

    三、不含税工资的推算公式

    含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工资薪金额-费用扣除额-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含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含税工资薪金额=不含税工资薪金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四、承担张某个税能否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文件依据: 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劳动合同是否载明由单位承担员工个人的个税,不影响是否可作税前扣除的判断条件。

    (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条件1. 属于个人工资薪金一部分。

    1工资表,形式上归入“应发工资”;

    2核算科目,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条件2. 不得单独计入管理费用列支。

    1 以下会计处理,属于单独计入管理费,不得作税前扣除: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 60000

      管理费用—承担张某个税      2977.78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2977.78

    思考:2977.78元不得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能否作为计提福利费、教育费、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是否作为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基数?

    2如果张某属于集团管理层人员,如下会计处理不属于单独计入管理费,可以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张某工资    60000

         —承担张某个税 2977.78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2977.78

    (三)张某的工资及为其承担的个税,应作如下财务处理:

    1.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 62977.78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2977.78

    2.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2977.78

       贷:银行存款 60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张某个税 2977.78

    3.张某的工资表:应发工资62977.78,扣缴个税2977.78,实发工资60000。

    有同志不理解,承担个税单独计入管理费,只是科目核算问题,且计入成本结转扣除与计入管理费直接扣除,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影响并不大。

    28号公告清晰明确,如签订承担员工个税的劳动合同,就应依照规定换算计征个税、准确核算,确保得以合规作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作者
    • 老税官 注册税务师、多次省级业务能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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