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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的涉税问题

魏春田 /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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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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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临时工和正式工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就目前情况来讲,在法律上已经不分临时工和正式工了。之所以还有临时工的称谓,主要是针对企业的临时用工而言的,这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临时工已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既然企业有临时用工,那么就涉及到税收上的问题了。

    企业所得税而言,企业的临时用工只要与企业是劳动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那么企业给这些临时用工人员所发的工资薪金,只要符合税法关于薪金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就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与此相同的还有企业雇用的季节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的凭证是按规定应是企业自制的内部凭证。

    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应当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底28号)。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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