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随聊] 转让非营利组织管理权?收到转让款要交税吗?这是怎么回事?
从近日咨询的问题中找两个聊聊,今天是真的随聊,哈哈。
问题1: 个人无偿捐赠不动产给非营利组织要交什么税?
问题2:某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A,把管理权转让给了B,转让款 500万,A要交什么税?
这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小编的职业病,把它们串起来了:
假设A设立一个非营利组织甲单位,A把不动产先无偿赠与给甲单位,接着把甲单位的管理者换成B,B支付给A 500万。结果:不动产过户到了甲单位名下,B拥有了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
转让款能征税吗
税月:非营利组织的财产属于公益产权,所有权不属于管理者、出资人,也不能分配。管理者即使能够收取报酬,但不能享有非营利组织的权益,何来的转让管理权一说?
如歌:目前非营利组的财产监管不是十分完善,许多的非营利组织有从事民商事活动,或接受捐赠,有大量的收入。所以非法侵吞、转移巨额财产、违规投资、输送利益等行为时不时存在,这也是非营利组织在现实中的尴尬。部分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事实上是控制着该组织的财产和收入的支配。
税月:回到问题中来,对比一下,正常交易中A将不动产转让给B,与无偿赠与给非营利组织,税费相差几何?
如歌: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至于个人所得税,受赠单位符合条件的,捐赠人也能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
税月:也就是,起码在土地增值税环节,不征税的操作是可行的。
假设甲单位本身的管理不规范,管理者从中能获取利益,那么更换管理人,本质上就和转让企业有相同之处了?所以才要收取转让费吧,那么这个转让款收入要征税吗?
如歌:你说,以什么名义征?
税月:转让股权?
如歌:非营利组织不是公司,没有股权,控制人也没有法律上的权益。
税月:那就是,这个转让在法律上实际是不合法的。但是可能事实存在。不管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这个管理权都是不能入账的。
如歌:是的。比如民办学校,之前因为出资人获取回报的问题,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了出资人可依法取得合理回报,但是2016年修订时,“合理回报”制度被取消了,即是在法律监管上,不能获取回报,出资人的权益就没有转让的价值。假如受让方取得了该管理权,也不能在报表上表现为一项权益。
税月:这也曾经有朋友咨询过,如果公司出资设立了一非营利组织,应该怎么做账?是作为“长期投资”还是“捐赠支出”,做长投不合法,做捐赠支出又与事实不符。
说回案例,即是该转让款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自然无法纳入征税的范围。如果一定要给个名义,只能说是新管理人赠送了一笔钱给原管理人了。
如歌:如果从避税的角度去猜度,可以理解为,B本身就想购买A的土地设立非营利组织,然后将购买土地变成捐赠土地,土地转让款变成管理权转让款。不过,这些操作是不合法的,实际仍然是通过阴阳合同来完成。
个人取得捐赠收入要征税吗
税月:那咱们来说说捐赠。记得之前在群里,有朋友问:企业捐赠资金 给个人,受赠人人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很多税友不能理解,为什么接受捐赠不需要缴纳个税。
如歌:是的。当时大家认为虽然受赠所得不在旧《个税法》的11个税目范围内,但是应该纳入“其他所得”征税。为此,就是否能随意作为“其他所得”还理论了一翻。
税月:其实关于这点,本来就没有什么可争议的。特别是新《个税法》取消了“其他所得”之后,更加不用争议了。但是税友们关注的重点是:如果企业捐钱给个人,个人不需要缴纳个税,那么企业就不需要分红给个人股东了,不如捐赠给个人了,这样钱分出去了,还不用交个税。至于以后受赠人怎样把钱转给股东是另外的事了。那要避税不是很容易吗?为什么没有企业这样子操作?
如歌:旧的《个税法》没有反避税的规定,这确实是个漏洞,但是新《个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这个漏洞是可以堵塞了。但是上述的例子估计也不能适用这个反避税条款。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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