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我对契税法草案第一条至第三条的理解

王骏 / 2020-02-23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契税
  • 草案
  • 房地产财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由于草案文本中明确要求“依照前款规定”,这里的立法授权的被授权主体应该和第二款保持一致,也应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2020年1月24日  中国财税浪子对契税法草案第一条的理解

    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大网在第一时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现将草案第一条、与现行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相关条文列表如下:

    我对契税法草案第一条至第三条的理解

    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法草案第一条都是对纳税人的规定,其实也间接对征税范围进行了概括,两者的内容也是一致的,都是针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承受方征收契税,承受方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比较令人费解的是,通常涉及土地权属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一般都会采用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方法,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文件中也都会涉及土地使用权,但是契税文件却一直保留着土地的直接表述。

    我个人建议放弃“权属”这个不伦不类的术语,直接将第一条表述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前款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这样就直接对契税的纳税人进行了表述,避免通过后续实施条例或者更低位阶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解释。

    契税法草案和其他税收单行法一样,对于纳税人都采用了单位和个人的表述。我们建议能够吸收民法上的立法经验,特别是民法典的有关立法思路,将契税的纳税人从单位和个人,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样,笔者建议的第一条可以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前款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税收法定第027讲 骏哥)

    2020年1月25日  中国财税浪子对契税法草案第二条的理解

    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大网在第一时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现将草案第二条、与现行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相关条文列表如下:

    我对契税法草案第一条至第三条的理解

    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法草案第二条都是对征税范围的详细描述。如前所言,其实在对应的第一条中也有对征税范围的表述。但是,第一条涉及的征税范围是笼统的,主要是为了配合表述纳税人。有关契税的具体征税范围通过第二条再得到进一步的细化。

    在契税法草案中强调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在暂行条例中强调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如果对比来看,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似乎也应该包含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但是如果从财政部刘昆部长所称的“税制平移”的立法思路来看,不该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拉进来征税。

    由于笔者在第一条的分析中,已经提出建议,不采用土地房屋权属这样不规范的表述,笔者建议将整个第二条修改为: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的,视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行为,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税收法定第028讲 骏哥)

    2020年1月26日  中国财税浪子对契税法草案第三条的理解

    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大网在第一时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现将草案第三条、与现行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相关条文列表如下:

    我对契税法草案第一条至第三条的理解

    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法草案第三条是对税率的规范。总体来说,这一轮税收法定没有修改契税的税率幅度,也没有将其统一为单一比例税率,仍然保持着3%-5%的幅度水平。笔者建议在法律中不采用幅度税率的表述,建议将契税的税率设计为三档税率, 3%、4%、5%。当然具体采用哪一档税率还是采取垂直授权的立法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幅度范围内,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的决定权发生了重大变化。暂行条例中适用税率的确定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草案则将确定权修改为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里沿袭了近年来环境保护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的立法思路,实行有效的垂直立法授权,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可以有效提升地方立法机关对税法的关注度。当然笔者在这里需要吹点冷风的是,尽管授权给省级人大常委会来决定,但是主要是在表决程序来决定,但是真正占主导地位的还是省级人民政府。

    我个人认为,契税法草案中“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表述不符合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草案第三条第二款的“同级”应该修改为“本级”。比如,江苏省人民政府相对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是叫“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契税法草案的特别之处在于特别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由于草案文本中明确要求“依照前款规定”,这里的立法授权的被授权主体应该和第二款保持一致,也应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税收法定第029讲 骏哥)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