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与税收新政(三)捐赠
有鉴于在此次疫情爆发期间捐赠工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为了鼓励捐赠,也为了提高捐赠的效率,使捐赠的物资能够更多,更好地服务于此次抗击疫情阻击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9号公告,对捐赠免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的税费。所得税上取消对捐赠数额所得税前扣除比例限制,对捐赠方式进行了调整。
一、所得税方面。取消了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
按以前税法的规定,企业捐赠不能超过利润总额的12%,超过部分不能在当年的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个人捐赠不能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也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此次税收新政取消了这些扣除比例的限制。按9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可以在所得税前一次性全额扣除。
二、流转税及附加方面。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前税法在增值税与消费税上对捐赠有视同销售的规定,即个体工商户与单位的捐赠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此次9号公告明确规定捐赠不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附加的税费,对捐赠免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的附加税费。
三、捐赠方式。企业和个人可以选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捐赠。
按以前税法的规定,无论企业还是个人进行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否则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此次税收新政,明确规定个人和企业捐赠可以在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与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之间进行选择,选择任何一个都可以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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