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建税法草案第三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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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中国财税浪子对城建税法草案第三条的理解
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大网在第一时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现将草案第三条、与现行城建税暂行条例、以及2018年10月的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文列表如下:

草案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草案第三条明确对两类情形不征收增值税:第一类是进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第二类是境外主体跨境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不征收增值税。对于第二类情形需要注意的首先是和增值税制度的衔接,按照目前已经出台的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包含销售货物、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销售金融商品,劳务预期会并入服务,同时服务中又会剥离出金融商品,这些概念术语之间需要事先协调好具体的表述方式。如果不便协调,可以先行按照目前的方式表述。日后增值税法正式出台时,在对城建税法的表述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税额,自然也就不会产生与消费税额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国财税浪子提示,对进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并非是新的规定。这一点虽然在现行城建税暂行条例中没有直接规定,但是相关规范性文件却早已关注此类问题。《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三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站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与城市维护建设无关,根本也不适合征收具有附加税属性的城建税。(税收法定第016讲 骏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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