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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城建税法草案第二条的理解

王骏 /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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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9年12月30日  中国财税浪子对城建税法草案第二条的理解

    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大网在第一时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现将草案第二条、与现行城建税暂行条例、以及2018年10月的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文列表如下:

     条文列表

    草案继续强调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删除了暂行条例中早就不存在的营业税税额。暂行条例中关于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的表述实际上是属于税款缴纳的要求,被调整至草案第七条。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纳入计税依据,但是草案却将其删除,可能说明起草机构本身对此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在草案中改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保留一定的弹性空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在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做出明确:“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个规范性文件已经施行多年,相关规定是否已经成熟,中国财税浪子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公开征求意见并历次审议后,重新对其直接予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一条款既和计税依据有关,有何征税范围有关,但核心是界定征税范围,因此草案将其单独出来,单独作为一条进行表述,也就是草案第三条。(税收法定第015讲 骏哥)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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