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建税法草案第一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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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9日中国财税浪子对城建税法草案第一条的理解
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大网在第一时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现将草案第一条、与现行城建税暂行条例、以及2018年10月的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文列表如下:

由于营业税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因此草案和征求意见稿都仅仅强调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建税的纳税人,这一变化属于情理之中、意料之中。
从文字表述来看,并不存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因此第一条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似乎属于画蛇添足。但是笔者也没有找到更好的文字表达方式。
建议在第一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后面添加“(以下简称“城建税)”。这样的好处在于设置规范的简称,统一实务中的税种名称的叫法,进一步便于广大纳税人认识和熟悉本法。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城建税仅仅是作为这个税种的名称而存在,税务机关征收的城建税依据草案的规定并没有专款专用的具体要求。
建议在在第一条增加第二款,对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含义进行进一步解释或者明确。
现行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其实是对城建税开征目的和立法宗旨的描述,城建税法草案没有设置关于立法目的的条款。同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烟叶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船舶吨税法、资源税法也没有设置关于立法目的的条款。但是,同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却都设置第一条规范立法目的。
笔者主张,如果起草机构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收法律草案,已经设置了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可以保留;如果起草机构提交的税收法律草案没有设置关于立法目的的条文,也没有必要非得增加,顺其自然。(税收法定第014讲 骏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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