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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清欠”也可以纳税筹划

汪道平 /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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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筹划
  • 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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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原规定:清缴欠税必须同时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六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清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时,应同时加收其滞纳金。不能单收欠缴税款,而不收其相应的滞纳金;也不能单收滞纳金,而不收其相应的欠缴税款。

    国财税浪子提示:按照办法规定,基层税务机关清缴欠税必须同时加收其滞纳金,既不能单独收取欠税本金,也不能单独收取滞纳金。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在2020年3月1日生效后,上述规定废止。

    2、原规定:必须配比清缴欠税和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依法加收滞纳金。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中国财税浪子提示:66号文的规定与193号文保持一致,而且强化了“配比规则”。如果一个纳税人因为经营不善欠税20万元,滞纳金4万元。经过税务机关苦苦规劝,纳税人原因配合税务机关偿还税款。于是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20万元来税务局办理清欠手续,才发现20万只能配比偿还欠税本金和滞纳金,而不能全部用于清偿欠税本金,意味着纳税人还是一直存在欠税,而且还会继续产生滞纳金。从这个角度来说,可能纳税人就会扬长而去,对清欠置之不理。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在2020年3月1日生效后,上述规定废止。

    3、原规定适用举例

    2020年2月29日之前,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例如,海蒂公司产生欠税300万、滞纳金60万,若A公司筹集180万用于清缴欠税,根据“配比”要求,此18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5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300万。清欠后,A公司尚有欠税150万、滞纳金30万,并按15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清缴欠税的热情是受到影响的,由于配比原则的存在,纳税人交付同样的资金,总有一部分抵偿欠税,一部分抵偿滞纳金,不利于欠税本金的及时归还,由于欠税本金没有得到及时归还,纳税人还会继续针对欠税本金产生滞纳金。

    4、新规定: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

    2020年3月1日以后,这个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依据新的税总2019年48号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承前例,海蒂公司可以先将18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120万、滞纳金60万,并按12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清缴欠税的热情会有所提高,随着欠税本金的及时归还,纳税人滞纳金压力不会继续增加或者降低了滞纳金的产生基数,也有利于的进一步”清欠“。 

    5、系统改造

    我们推测,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会在新的48号公告施行前进行调整,以保证系统支撑上述“清欠”规则的落实。税务机关制定相应的税务规则时通常同步考虑税收征管系统的对接和适应,大家对此不必有太多担心。

    王骏

    作者
    • 汪道平 现任某百强地产公司税务负责人,税务律师、注册税务师。曾先后在上海税务系统、私募机构、复星集团、百强地产公司等从事十余年税务工作。 公众号“财税评论”主要撰写人,主要专注于房地产、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财税业务。在房地产、金融、投资等集团企业股权架构设计、并购重组、土增清算、税务稽查、企业集团税务风险控制和筹划等方面有丰富的税务处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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