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身份证的个税问题不简单
标题:冒用身份证是法治洼地才存在
还有虚减所得
金三之后,虚开案迭创新高,有人调侃,有人佩服,有人质疑。
还有一个偷逃漏税的税目:个人所得税,我姑且称之为「虚减所得」。
以前至少是2010年之前,同一个地级市不同镇区,同一个身份证的个人所得人,可以因为在不同镇区不同企业领取工资,而都免纳税。例如张某人在A地级市的X镇甲公司领取3000元,也同时在A地级市的Y镇丁公司领取2500元,然后两个都报税,都不用纳税。
后来地级市内部联线,所以2010年后,就出现员工跑来请求帮忙去找税务局,因为发现同一个地级市的不同镇区的企业给她申报了工资。
据说,现在还有特别聪明的管理顾问老师教导企业用这个方式,我简称为暴力逃税。
随着地级市联网成功后,据说税务局也在短短的几年内就完成省内并联成功,也就等同宣示跨市避税的方式等于逼入死角。
这不,随着经济发展的辐射效应,很多老板将贸易部门放在繁华的城市,生产车间就放在穷乡僻壤的小镇,而且还给你跨省,这里面的猫腻也就存在,道理是一样的,你懂得的。
所以赵老板、李老板、范老板,你们这么搞的方式,将随着个税汇算清缴时代的到来,而暴露无遗,还是赶快醒来吧。
个税的另一个问题:冒用身份证
在个税的汇算清缴里面还会爆发另一个问题:冒用身份证。
冒用身份证的情况五花八门:
(1)2006-12-15大洋新闻报导:2003年10月份广州邹女士被人以假身份证与存折取走60万元,真假身份证的字体不一样、发证机关也不同,其余信息相同。
(2)2012-1-19中国新闻网报导:重庆女子周平冒用他人身份证出国,在日本流亡3载,在警方帮助下,周平终于踏上故土,一家人泣泪团聚。
(3)2013-12-16,贵州代女士因购房需要才发现身份证被用于结婚两次;
(4)2014年10月13日,叶某冒用原告小燕的名义及身份信息与黄某在南安某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该部门准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为其办理了结婚证。(叶某是小燕的姑姑)。
当然更多的是拿不相识的人的身份证报工资,为了逃税。
今天早上看到一则新闻,标题是:「河南一未婚女子领证时发现自己有5个“丈夫”,其中一人已死亡」。河南驻马店的尚俊俊和男友王新平去领证,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反复查询确认,尚俊俊有5次登记结婚记录,并且同时保持着“正常婚姻状态”。
这五次结婚记录分别是:
2004年9月21日和山东省孟某伟;
2004年11月2日和河北省杜某涛;、
2004年12月17日和河北省王某;
2005年6月23日和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尹海龙;
2005年7月19日和江苏省沈某锋登记结婚。
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给出的答复是,尚女的5次登记结婚信息并不是在他们这里办理,而且他们也无法查询到夫妻双方更加详细的登记信息,要想彻底弄清楚,只有去这5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才可以查到相关信息。
随后,尚俊俊又到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派出所进行报案,民警说,他们不予受理,应该去事发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随后尚俊俊在男友与记者的陪同下分别前往五个地方探究,在「除了照片不同其他个人信息一模一样」的情况下,当地民政局以不同人不能随意消除结婚登记为由给与拒绝。
这是以前一代证过度到二代证,跟个税一样过度到全国公安网络并联后才能发现的问题。曾经假身份证是所有工厂的头疼,而且直到前几年还经常遇到。
以驻马店尚俊俊被冒用身份证后,2019年开始,尚俊俊有可能作为家属在山东、河北、安徽、江苏等五处地方被列为「配偶」,这个信息即便纳税人不填报,当地的民政局、公安局也会有相应的信息共享给税务局,也就是说会影响5个地方的个税案件。
而且这个问题,恐怕五个地方税务局坐下来都没办法解决,就算五个地方的税务局与公安局等十个部门的人员一起坐下来都不一定能解决。
填平法治洼地
冒用身份证是被不屑份子利用法治洼地间钻营缝隙所产生的现象,除佩服他们的聪明才智外,也对他们误用才智于不正当行径感到可惜。
民政局说的没错,「除了照片不同其他个人信息一模一样」的情况下,当地民政局认定不同人不能随意消除结婚登记;但当事人能从五个地方报案?跨地区的同一个案件,谁来主导?
如果涉及个税时,究竟河南、山东、河北、安徽、江苏等六个地方都有一个合法且相同的身份证字号,如果都有所得,在「除了照片不同其他个人信息一模一样」的情况下,税务局如何判定那个地方的是本尊,那个是假冒?即便河南尚俊俊通过个税APP投诉也好,直接向当地税务局举报也好,税务局确实无法裁断。
我的看法是由公安组成一个联合调查小组,解决这五个同名、同姓、同信息、不同相片的虚假结婚,再由民政局根据公安局的结案报告更新信息,而后才能还给税务局一个明朗的汇算清缴。比较能通过「痕迹」去破案的是公安才有的本事,民政局与税务局都没有接受这样的专业培训。
目前没有夫妻合并申报的设计,万一有这个设计,我认为税务局立即面对这样的尴尬的局面。因为没有这样的设计,所以税务局还可以徐徐图之。
这是一种特殊的「法治洼地」形成的特殊现象,是不同系统间的差异所导致。
其实企业风险管理时,也有这样的系统风险,只不过风险管理上叫做「子系统要与整体协调」。
齐至德(DALE CHI)己亥 丙子 庚寅@东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