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24个要点之一
2019年12月10日,星期二,北京三元桥第三置业大厦B801中翰集团创研进阶中心。税客沙龙第13期《吹风会:增值税立法的当头炮》成功举行,15个同学报名。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在沙龙上和与会税客朋友一起讨论了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呼吁大家学习和研究增值税立法,积极响应、参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网络征求意见和座谈会。中国财税浪子在发言中,分析和解释了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24个要点。
第一、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分类(划分)进行了调整,但是总体征税范围保持不变。
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等政策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概括为五个应税销售行为和一个进口货物。其中五个应税销售行为是2017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高度概括,包括销售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这里的销售劳务主要是针对原来的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原来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则对应的是销售服务。这种划分是试点期间的过渡性产物,劳务和服务的合并是大势所趋。因此征求意见稿不在将劳务单独列示,统一并入应税交易的销售服务之中。
另外浪子建议在增值税法草案中直接对“有偿”这样一个基础性概念进行解释,不要人为预留给实施条例。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将应税销售行为改称为应税交易,事实上应税销售行为这个词虽然在2017年修订的增值税这些条例中成为正式的立法术语,但是远远没有深入人心,财政部或者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配套文件也很少使用之。征求意见稿应税交易的提出将使得应税销售行为“昙花一现”。应税交易包括五种销售,除了被合并的销售劳务以外,营改增试点中属于销售服务中的金融服务小项的金融商品转让被改称为销售金融商品。在沙龙中,浪子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很担心销售金融商品的范围可能会被扩大。浪子提醒大家研究一下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印发)对金融商品转让范围的界定,他主张平移,不要随意修改这个范围,尤其不要随意添加“等”这样的特别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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