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被滥用的目的犯
果然不出所料的是,目的犯在实务中在大量被反证嘲弄,弄得法官、检察官哭笑不得,也让有些纳税人错失最佳的救济时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目的犯,是指不以骗取可抵扣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犯罪论处。笔者曾经论述过,倘若目的犯观点得以成立,则基本上绝大多数对税款危害极大的虚开案件都不会被定罪;因为:危害极大的票源地虚开、既有为他人虚开又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门的开票公司、单纯的为他人虚开、从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虚开行为,通常会严重威胁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增值税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
笔者简单聊几种情况:
一、 情况一:错失救济的“目的犯”
B公司涉嫌既有为他人虚开,又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务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该案例中,税务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给企业一个绝佳的绝地反击机会,而企业自信目的犯,错失良机,被重判。
这样的情况数不胜数,常常让人痛心疾首,当然,最终的结果也会让纳税人追悔莫及。这类纳税人找过来的时候,我第一反应是:这个接盘侠我不当。
二、情况二:自认“虚开”的“目的犯”
这类纳税人很多,明明和虚开八竿子打不着(当然,这类案件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去偏偏陈述说自己是“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这话的意思是:
我就是虚开了,我就是没有真实交易,只是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
这个抗辩很好的解决了法官对虚开的定性问题,你自己都承认虚开了,只是抗辩说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司法人员心想,既然你都自己承认虚开了,那就判吧!这种案子的最近也遇到过,说真心话,都不敢谈是否承接的问题,只能说,可以帮忙试试,但愿上帝保佑你!
这样的情况简直多如牛毛,正所谓,一乱说成千古恨,再自由已百年生。
三、情况三:来自法检朋友和律师同行的咨询
这类咨询五花八门,但是绝大多数咨询的情况是骇人听闻,是的:就是那些危害极大的危害极大的票源地虚开、既有为他人虚开又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门的开票公司、单纯的为他人虚开、从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虚开行为,他们的确都认为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法检这种情况下是哭笑不得:因为这些的确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但是,因此出罪的话,也太扯淡了。
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并不代表税款不可能流失,再者,国家税款是否真的流失了,流失了多少,基于增值税的特点其实很难查证,能够查证的是税款是否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
除了单纯的进项虚开和单纯的为自己虚开,其余任何虚开都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果然其他类型的虚开都是这么抗辩的;甚至单纯的进项虚开和单纯的为自己虚开也开始抗辩目的犯了,其实,这个抗辩也说得走,因为:单纯的进项虚开和单纯的为自己虚开的目的未必是骗取税款,可能是为了为他人虚开。
目的犯的观点是怎么来的呢?对开还开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同等税额的对开还开不以犯罪论处,所以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不以犯罪论处(实际上,这些情况不宜入罪并非是基于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而是根本不会产生税款产生的危险);这个典型的逻辑错误,这种推理就好比是:梅艳芳是短发,梅艳芳是女人,所以短发的都是女人。
一个观点如果不经试错验证即予以抛出,会怎么样?虚开的目的犯观点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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