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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案件100个上诉(再审)理由

刘金涛 /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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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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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受人指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在一审判决后,二审上诉前将全部虚开增值税税额予以补缴,也可以从轻处罚。

    3、事实相同、量刑不同,量刑不均衡,违反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

    4、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在司法机关未确定其为虚开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接受虚开方补缴税款,也可构成开具方从轻量刑情节。

    7、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足250万元,应认定为“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只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受人指使和授意下实施虚开犯罪行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9、作为单位主管人员,虚开发票被并处罚金没有法律依据。

    10、接受虚开方将涉案的税款全部补交完毕,接受虚开方也可酌情从轻处罚。

    11、虚开单位被判处罚金的情况下,又分别判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金,系适用法律错误

    12、以公司名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所在公司既不是个人为进行虚开犯罪活动而设立,亦非是以实施虚开犯罪为要活动,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13、虚开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视作被告单位如实供述虚开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

    14、虚开犯罪嫌疑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5、对A被告的量刑与其同案犯B、C的量刑相比较,若量刑不平衡,则属量刑明显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

    16、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后,发现该发票系虚开,于本案刑事立案前已到税务机关作了进项转出处理,主动消除了犯罪造成的国家税收流失的后果,且虚开增值税税额较小,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应予免予刑事处罚。

    17、被告单位已补交全部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18、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主动退交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9、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涉案税款已追回,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其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20、案发后,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等款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1、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2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受人指使联系财务代理公司人员、提供注册空壳公司所需的资料,代为管理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空壳公司,只领取每月固定的管理费,应认定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3、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对其犯罪数额应以其虚开进项票或者销项票数额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24、会计人员,受人安排下与他人具体联系,收发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税款,负责为公司制作会计凭证等工作,其犯罪行为均是在他人指使下进行,有一定的被动性,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5、亲属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代为缴纳虚开的税额、罚金,也可对其刑罚执行方式予以调整(缓刑)。

    26、二审阶段主动缴纳罚金,综合全案事实及相关情节,可宣告缓刑。

    27、被告没有从事实际购销活动,本身就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款不会在这一环节造成损失。

    28、归案后,主动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29、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目的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应择一重罪处罚。

    30、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税额应按数额较大的计算虚开数额,不累计计算。

    31、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2、在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应当认为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3、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部虚开给他人,其伪造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虚开,其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虚开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4、及时追回所开发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回赃款,可减轻处罚。

    35、税务局对接受虚开的公司检查期间预缴纳了税款,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6、认罪态度较好,在二审期间主动缴纳部分罚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在原判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

    37、在刑事立案前接受税务部门稽查处理就已补缴全部抵扣的税款、罚款、滞纳金,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税务部门出具有书面材料,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8、税务部门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已经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大于罚金,罚金依法折抵后不再执行。

    39、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活动中没有决策权,也没有直接参与开票,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4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41、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亲属代其退缴部分税款、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2、案发后自动投案,在侦查和起诉阶段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不构成自首,但一审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43、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44、二审期间,上诉人主动退清了全部违法所得,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4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虽相对较大,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司骗取的国家税款亦已全部补缴,且在二审期间,原判决所判处的罚金已经缴纳,经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其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予以可改判并适用缓刑。

    46、未直接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

    47、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虚开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8、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

    49、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50、主要从事传达、指示、接待、收发快递、递交材料等辅助性和次要性活动,其未参与前期的资料准备、后期的利润分成及公司的实际管理,仅领取固定工资,并综合考量其他同案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应当认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

    51、虚开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的同时,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此情况下应以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的进项发票认定犯罪数额,对虚开的销项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52、在被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后,主动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虽有翻供的情况,但在一审判决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53、在收到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案件线索后,电话通知二上诉人配合调查,二上诉人即到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

    54、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定期进行思想汇报,多次获得看守所“文明个人”的奖励,且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审庭审中当庭表示完全认罪。

    55、补缴全部抵扣税款,弥补了国家损失,且主动缴纳全部罚金,亦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56、经境外劝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57、虚开案中获取最大利益的是第三方,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有其他责任人员,故不必顶格判处刑罚。

    5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由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调整为五万元,故对虚开税款数额不足5万元的,基于从旧兼从轻原则,应改判其无罪。

    59、检举他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索,抓获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应从轻减轻处罚。

    60、侦查人员到公司检查账目时,主动接受侦查机关的调查,没有逃避掩饰,积极主动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并如实陈述了相关案件事实,其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其构成自首。

    61、在讯问中才逐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自首,可认定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予以从轻处罚。

    62、公诉机关以自然人犯罪提起公诉,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本案存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法定情形。故,以自然人虚开犯罪定罪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63、虚开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审开庭庭审中其提出的辩解,系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并未否认自己参与犯罪的事实及情节,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应当认定为自首。

    64、在他人的安排下联系虚开,且又系初犯,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65、主动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

    66、主动告知公安机关自己所处地点,主动配合归案,归案后如实交待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67、积极提供线索,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68、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未从中获利,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已认罪、悔罪,应从轻减轻处罚。

    69、被公安机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该罪行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较重罪行,应从轻处罚。

    70、被抓获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71、供述与自己犯罪事实相关的同案人员犯罪事实,但有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该同案人员的行为,也可构成立功。

    72、经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3、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自行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全部罪行,依法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并根据单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追赃挽损情况,从轻处罚。

    74、检举行为有利于公安机关摧毁相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团伙,有重大立功表现。

    75、财务担任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下从事虚开相关工作,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可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

    76、当庭自愿认罪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二审审理期间,积极检举他人犯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77、在一审宣判后又有立功表现,可据此对其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减轻处罚。

    78、因供应商无法及时提供发票才通过中间人介绍购买发票,且其在公安立案侦查前已将折抵税款全部补缴国库并解缴入库税务机关对其罚款,及时为国家挽回损失,且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应减轻处罚。

    79、上诉人的家属在一审宣判后以及二审审理期间补缴了全部税款,缴纳了罚金,并且上诉人符合社区矫正的法定条件,故二审可以适用缓刑。

    80、在二审期间,主动弥补了国家税款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81、主动到税务机关配合调查,客观上为侦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且其在税务机关调查结束移交公安机关时无反抗行为,到案后能坦白交代其罪行,认罪态度好,二审期间主动缴纳全部罚金,确有悔罪表现。

    82、在警方调查其他案件找其询问谈话过程中,交代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

    83、根据相关的解释精神和本地区的司法实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万元。被告人虚开税款49.5万元,未达到较大标准。

    84、在二审期间,能继续退缴相关款项,可在原判对其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再予从宽处罚。

    85、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了罚款,国家税款损失已挽回,对被告单位及被告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86、公司之间虚开发票,并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并不需要缴纳相应税款。

    87、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被检举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8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下,虽已申报抵扣,但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已经退缴,不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89、被告人分别退缴不同数额税款,可根据其退缴的数额分别酌情从轻处罚。

    90、上诉人规劝三人自动投案,具有立功表现。

    91、二审期间,上诉人家属代为补缴剩余税款,其所在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报告,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对各被告人量刑整体平衡的考虑,可对上诉人在原判量刑的基础上适用缓刑。

    92、在取保候审期间,交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自首论,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93、上诉人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涉案税款及滞纳金在侦查终结前已全部补缴至国家税务机关,国家税款损失得以全部挽回,且上诉人亦能当庭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9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等从宽处罚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95、主动履行罚金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96、虚开税款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并致量刑过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为50万元、250万元。

    97、接到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支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98、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99、认罪态度好,主动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00、在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前,就补交了应缴的全部税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税先锋刘金涛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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