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分析法:对分立的两种理解
【案例】交易分析法:对分立的两种理解方法
财税【2009】59号文第一条第(六)项对企业重组中的分立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从定义来看,分立涉及被分立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的股东,企业分立时,资产与对价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转移,形成了不同的交易路径。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采用交易分析法对分立的重组途径进行分解,从而正确理解其所得税处理的原理和规则。
A“对股东分配+股东再投资”。
这种观点是将企业分立拆分为被分立企业对其股东进行分配和股东对分立企业再投资两个税收行为。这里的分配不要简单地理解为利润分配,其实也包含股东收回部分投资的内容。
第一步、被分立企业以需要分离转让的资产对其股东进行分配,股东相对于收回部分投资,同时减少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权(资本)。
第二步,股东以上一步分配取得的资产对被分立企业进行再投资,取得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支付。
B“被分立企业投资设立子公司+股东收回投资”。
企业分立可拆分为被分立企业用分离资产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对股东分配股权以及其他资产两个税收行为。
第一步“被分立企业投资设立子公司”。被分立企业用分离转让的资产投资设立企业,这个企业其实就是未来的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自身取得了分立企业的股权。
第二步,被分立企业将持有的分立企业的股权资产,采用非现金分配的方式分配给其自己的股东,被分立企业的同步减少自己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
如果我们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思路,A模式的税负主要发生在第一步,被分立企业对于分离转让给股东的资产需要按照公允价值作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股东同样按照公允价值取得收回投资的对价,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确认其中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B模式的税负包括第一步中的设立子公司环节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还存在将设立子公司取得的股权以实物分配的方式分配给股东,股东同样按照2011年34号公告处理的问题。总体而言,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税负是基本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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