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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 税局:你偷税了!企业:我不是故意的!

税月如歌 /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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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税案解析
  • 偷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如何证明非主观故意,是认定偷税的关键点,纳税人如果以此为突破点,需要在证据上作充分的准备。

    税局:你偷税了!

    企业:我不是故意的!

    税局:《征管法》没要求主观故意!

    企业:《征管法》说的就是故意!

    税局:偷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企业:法庭见!

    ◆ ◆ ◆  ◆ ◆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法院判例

    案件A: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茂名市天普药业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  号: (2015)茂中法行终字第50号

    审理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税案观察] 税局:你偷税了!企业:我不是故意的

    税月如歌

    作者
    • 税月如歌 税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质控负责人。 如歌: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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