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是怎样炼成的(之4-5)
四、税务律师在涉税非诉讼业务中的把握要点
涉税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接受税务顾问、参与涉税谈判、代理税务处罚听证及税务行政复议等。
税务律师参与涉税非诉讼业务,也要展现税务律师的“税务+法律”的专业水平。
提请税务律师们注意的是:
在涉税非诉讼业务中要正确认识企业“税收问题”与企业“业务发展”的关系,不能“唯税论”,更不能“因税废业”。
企业经营是一项系统工程,经营在前,税在后;先有业务发展后有税收规划。业务是本,税是末,不能本末倒置。
当然在做业务之前能充分考虑兼顾到税收风险,防“税”于未然更好。
税务律师在接受行政相对人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中,尤其要注意《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的两个“但书”问题: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作为税务律师,脑海中应该清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但书”内容,是程序意义上的。如果复议中你千方百计为你的当事人单纯取得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的复议结果,对你的当事人而言,是没有任何实体利益的。
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你的当事人可能不得不面临重受“二茬苦”的结果——会被被申请人前前后后再“折腾”一遍的。
第二款中的“但书”内容,则是实体意义上的。如果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处罚决定),则被申请人有权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你的当事人有可能会承担更为不利的处理处罚结果的。
大家都知道我国《刑诉法》中有“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但在我国《行诉法》中没查到有“上诉不加重”的类似原则……在我国《复议法》中也没有查到“复议不加重”的类似原则……
如何认识并实践?
是个考验税务律师的地方……
五、税务律师不但要说得好,更重要的是要写的好
很多税务律师(律师)或者太忙,或者水平太高,喜欢口头答辩,口头发表代理意见……
这其实正是很多案件败诉的一个原因所在。
经常听到税务律师抱怨,感觉自己庭上表现很好,庭后与法官沟通也很好,案件胜算很大,但拿到裁判结果,却往往出乎预料……
作为律师,口才好必不可少,但作为税务律师,现阶段的经验是:说得好,更要写得好。写得好,当然不是指书法而是指文字功夫……
法官经常对喜欢“口活”的律师强调:律师要庭后三日内将书面代理词,辩护词等交到法庭……
经验分享:很多税案,不是败在你没有“理”上,而是败在你的文字稿上……
统计数字表明:我们的法官实在是太忙了……自己费心费力总结文字资料,远不如拿过来就用顺手……
小刀多次听被告代理律师私下或讲课中公开说,某某案子的裁判文书就是我帮法官起草的……
要记住:懒惰是通病,谁都难免俗……
庭审笔录是存档用的……文字稿才是法官书写裁判文书的素材……
税务律师们!
税案代理意见等一定要形成书面文字资料!且书面文字稿一定要交到法庭……而上上策是一并交付电子稿……
为什么?大家也应该能懂得的……
【挖坑至此算一段,容后填补续前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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