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多次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应如何处罚

魏春田 / 2019-10-14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纳税申报
  • 税务行政处罚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连续多次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况,是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实践中经常遇见的事情。针对这样的情况,税务机关是按未按期办理申报的次数进行处罚呢,还是只进行一次处罚?若多次处罚,可能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规定,若只罚一次可能会涉嫌失职渎职。长期以来,这一直是一个困绕基层税务执法人员的问题。

    针对这样的问题,我们看先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该条规定关于“持续或继续状态”的表述对找到违法行为结束的时间界限非常重要。关于什么是“持续或继续状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该规定认为“持续或继续状态”设定了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一是同一个违法故意;二是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三是触犯了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

    按上述规定, 纳税人多次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其主观故意应该是同一故意,是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触犯的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处罚规定。因此,该违法行为应定性为同一违法行为,换句话说只能处罚一次,多次处罚就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一是不二罚”的原则。

    当然,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己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已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又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则应属于另一个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进行处罚,则不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