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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究竟应该如何做好旅客运输服务的合规进项税抵扣

赵国庆 / 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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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客运输
  • 进项税额抵扣
  • 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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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总局2019年31号公告系列解读文章之二

    前言

    作为深化增值税改革与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差旅费进项税抵扣的问题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关注,我们曾通过《购进各类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点击阅读)一文,对相关操作细节进行了详细的分析。2019年9月16日,总局发布了《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对差旅费抵扣的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明确了差旅费抵扣政策的适用范围

    31号公告规定,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按照31号公告的明确,可以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支出,其发生的主体限定为两种,其一为与本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二为本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派遣员工,其他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支出,即使取得了合规的抵扣凭证,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问题在39号规定发布之初就备受关注,财税星空个税群内也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探讨,我们按照税务机关的把握口径为大家进行了答复,建议只对本单位员工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支出抵扣进项,现在总局通过31号公告一锤定音,结束了这一争议。同时,按照31号公告的规定,下面几种情况中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可抵扣,需要大家注意:

    1.劳务外包员工不可抵扣

    不同于劳务派遣,在劳务外包的模式下,用工单位仅向外包方购买服务,与外包方提供服务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或派遣用工关系,不在31号公告明确的可抵扣范围之内,因此,企业采用劳务外包的方式用工,且约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用工方承担的,外包方员工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支出,用工方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2.外部服务人员不可抵扣

    企业在购买外部专业服务时,如聘用审计、咨询、评估等单位,存在约定外部服务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支出由接受服务的一方承担的情况,此时由于外部服务人员不是服务接受方的员工,也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服务接受方承担差旅费支出时,其中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无法抵扣进项。

    3.临时工、实习生不可抵扣

    对于企业雇佣的临时工、季节工等,由于未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其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同样,企业实习生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也不能抵扣。而对于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员工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员工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规范

    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企业在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且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发票的抬头必须为公司名称,且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完整、正确填写,否则不可抵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开具抬头为个人的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可抵扣进项。以滴滴电子发票为例:

    员工对于因公出行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服务实际发生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后,选择按照行程开具发票。

    作者
    • 赵国庆 国内知名财税专家
      中汇税务集团 全国技术总监 合伙人
      国际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会员)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微信公众号: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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