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这能是简单的政策平移?
不久前,凡人就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中,关于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的判定,撰写了《凡人说税:关于无住所个人中国境内工作天数的计算,你真的会吗?》一文,其中对于“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一条的理解和计算,引发了诸多的争议。
文中凡人认为:

不同的意见认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到境外享受公休假、个人休假、参加培训的工作时间的计算,应当分成两段:对于其出境、入境的当天计为半天,享受公休假、个人休假和参加培训期间,完全在境外的天数计为一天。35号公告只是原工作时间确定方式的平移。认为凡人的理解,只是简单的字面理解!
真的如此吗?
我们来看看在2019年前后,税法中关于无住所个人工作时间判定的规定对比:


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2019年1月1日以前,对于“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同时规定“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与“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变化有两点:
一是改变了判定标准。
2019年以前,使用的是特定日期标准,仅指“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这些特定的日子“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时间”。对于特定日期之外的期间,不予计半天工作时间。2019年起使用的是在一个自然日中在“境内停留”时间标准,对“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标准,对于按照当日“境内停留”时间判定的,需要对在境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每一天,都需要判断“境内停留”时间是否满24小时。其中,符合“当天不足24小时”标准的,不仅仅包括出入境的当天,也包括完全在境外的天数,均需要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二是修正了逻辑悖论。
原税法规定的“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计半天工作时间,而完全在境外的时间由于不是特定的时间,按照国税函发〔1995〕125号应按1天计算,形成了一个“跨境内算半天,完全境外算一天”的逻辑悖论,但是在法律表述上没有歧义。而新税法规定“当天不足24小时”的时间判定标准,则修正了这一逻辑悖论,只要是因境内工作期间享受境外的公休假、休假和接受培训,其当日“境内停留”时间均不足24小时,都应当计半天工作时间。
如果确是各位老师所说的“平移政策”,那35号公告中就应该继续写成“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
凡人以为:税法中每个条款的文字都是用来叙述税法的。法条中的文字应该是税法真实意思的表述。税法应用,不从字面上去理解,难道背离字面的意思去理解吗?
如此逻辑,实在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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