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是含增值税还是不含?

东方税语 / 2019-09-05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契税
  • 含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今天有人问,土地出让金计征契税是按不含税吗?

    我们先看一下依据,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总结: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知道,一般情况下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免税情况下计征契税时成交价格是不扣减增值税的。


    我们再结合一下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情况来分析一下:

    出让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一种情形:正常缴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2016年5月1日到2019年3月31日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从2019年4月1日起税率降为9%。???

    第二种情形: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形: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款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第四种情形:不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赵东方税语

    作者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微信公众号:东方税语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