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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降了,纠纷来了

魏春田 /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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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税率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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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从法院的观点看,关键还在于合同是否约定了房价随税率的调整而调整,如果约定了,则被告要退税差;如果没有约定,则无需退税差

    今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了不同程度的下调,这无论对企业,还是消费者都是个好消息,毕竟能通过降税得到国家发的大红包是个好事情,但没有想到的是,因为税率的下调,竟在一些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引起了纠纷,甚至发展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前不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判了这样一个案子。

    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房产,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支付了购房款,含11%的增值税,而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率下调了,被告按10%的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增值税税率调整而产生的税差。

    被告不同意,认为合同虽然约定买受人购买房屋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但这仅是基于当时税收的规定,原被告对税率的约定,不具有降税就要降价的意思表示。并且合同第四条约定总房价款的调整因素仅限于房屋面积发生差异这一情形。

    法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在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面积差异的原因外,不再做变动,上述约定系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房屋约定了固定房屋总价款的计价方法;

    其次,合同补充条款第23条第5项约定,原告购买涉案房屋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被告辩称上述约定仅是基于当时营改增政策,原被告双方对税种、开票种类的约定,原告主张上述约定系原被告双方约定将增值税税率作为房屋总价款的计价因素之一,故税率下调后房屋总价款应当随之调整,本院认为,开发商因销售商品房而产生的增值税税款系开发商的经营、销售成本之一,开发商在计算商品房的成本时将其考虑在内无可厚非,但原被告已经通过合同第四条作出固定房屋总价款的意思表示,且补充条款第23条第5项的约定并不具有降税即降价的意思表示,故在没有降税降价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被告是否缴税、缴税的具体金额、种类对于房屋总价款不产生任何影响;换句话说,如果增值税税率并非下降而是上调,对房屋总价款亦无影响;

    第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本案被告作为开发商销售涉案商品房后,发生了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被告,并非原告。

    综上,法院认为,因涉案商品房销售而产生的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11%降为10%后,不影响涉案房屋的总价款。

    从法院的观点看,关键还在于合同是否约定了房价随税率的调整而调整,如果约定了,则被告要退税差;如果没有约定,则无需退税差。本案由于合同约定非因房屋面积的问题,房屋总价不做调整,因此,税率下调被告不用退税差,税率上调原告也不用补税差。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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