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订住宿费、代订机票款发票,难倒一大堆会计
今年夏天出差去了趟重庆,周末无事,就在网上报了一个大足石刻一日游。吃、行、门票都是旅行社安排妥当,我只管跟着玩耍就成。
发票当然是必须索取的,一方面是因为二哥本身就是干这个财会工作的,索取发票是本能反应,另一方面,我本身也一直在写二哥税税念公众号,平时就喜欢收集些素材,特别是发票,我文章里面大部分发票其实都是微信好友私信发给我的,收集多了文章自然也就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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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报旅行社都是在网上预订,挺方便的,发票也可以在预订时候就填写好开票信息,订单完成后自动以电子发票形式发送到你预留邮箱,可以说非常方便快捷。
发票到手后,我就思考了一下这小小发票背后的税收问题。
营改增后,这个旅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下面的项目,一般纳税人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对于旅游服务的定义财税「2016」36号文也规定的非常清楚。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所以,这里强调了一个安排组织,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帮你订了什么车票、住宿、门票就完事了,这里面主要还存在一个全程安排行程的作用,而且这个组织安排旅游的旅游服务还是一个行政许可业务,需要相关资质的。
对于旅行社来说,收的是一个总的旅游服务费用,支出的是组织安排的门票、餐饮、交通等费用。实际情况中,旅行社大头部分的费用好多都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如门票、餐饮等,这样的话,其增值税税负就较重。
所以财税「2016」36号就有了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所以,二哥收到这张发票,开具方在申报时候可以选择差额征税,扣除规定的门票等费用后以余额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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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说的二哥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取得了旅游服务发票,一切看起来都顺理成章,发票也规范合理,这个也没什么争议。
当然,这个是二哥的个人消费,也不需要报销,所以发票自己留着看看就行了,如果是公司邀请客户旅游取得了这种发票,计入业务招待费即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我们工作息息相关的差旅相关费用也很多通过了网上代订,比如住宿、机票等费用,而这个时候,这些网站还是提供的旅游服务了吗?
比如二哥要出差,需要定酒店,在某某网站定了房间,这个时候网站提供的是什么服务呢?肯定不是旅游服务啊,36号文已经明确规定了,旅游服务是有组织安排的行为,而代订仅仅是网站居中的一个桥梁纽带作用,其本质更符合经纪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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