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一个颠覆性的案例

魏春田 / 2019-08-24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虚开发票
  • 发票相关
  • 税案解析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而这些理论上的争议对司法判决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地显现了出来,与最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各方达成的共识渐行渐远。比如,虚开一定要有少缴增值税目的吗?虚开一定要造成增值税的损失吗?最高人民法院法发法发[1996]30号认定虚开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三种即“(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税务机关所说的第三方虚开,然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对一个案例的复核,对第三方虚开作出了新的解释。

    案情很简单:2004年,张某某与他人合伙办了龙骨厂,由张某某负责。因龙骨厂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所以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单位都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张某某想了个办法,以别人的鑫源公司(一般纳税人)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收款,并开票。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某与六家公司签订合同,六家公司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为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税额647700.18元。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将案件发回重审。该案经一审法院重审后,张某强宣告无罪。

    张某某虚开案的无罪判决,颠覆了以往税务机关对虚开案件的认定。其一,过去税务机关在查处虚开案件,对虚开的目的没有过多的考虑,仅是按虚开行为本身进行认定。其二,三流一致是税务机关判断是否虚开的重要依据。

    本案的判决结果无疑会倒逼税务机关重新考虑对虚开案件的认定问题。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