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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将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风险

东方税语 /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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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抵扣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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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在代扣代缴增值税后采用完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可能存在未按规定准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资料,直接将代扣代缴增值税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申报表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栏

    作者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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