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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取得方式将会成为税局检查重点

东方税语 / 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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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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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以下简称“500万一次性扣除”)。

    企业可以选择适用上述优惠政策,但在授课过程中了解到,实务中有好多企业财务人员对于哪些固定资产可以适用该优惠政策还存在一定的理解误区,未来税局可能会对其重点进行检查,企业将不适用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了,将会导致企业在检查年度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增加,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

    那么企业取得的哪些固定资产可以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呢?

    根据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及解读文件规定:

     

    固定资产取得方式将会成为税局检查重点

     

    总结一下:

    1、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不论单位价值多少均不可以适用“500万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2、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能否适用“500万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还要符合三个条件:

    条件1: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条件2: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只包括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不包括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方式。

    条件3:固定资产的购进时点要符合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赵东方税语

    作者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微信公众号: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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