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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建议

王骏 /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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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暂行条例
  • 税务杂谈
  • 税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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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9年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落实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围绕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的举措,会议做出了一系列部署。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述决定精神,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在2019年3月20日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决定将j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述决定精神,财政部 税务总局在2018年4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通知第一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该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最新修订)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从这个角度分析,税率变动的决定权再国务院,国务院应该自己做出决定去修改税率,不宜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去调整税率。39号公告只是笼统地表述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

    鉴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属于国务院立法权限范围,我们建议将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基本内容纳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有人说,接下来的几年,我国增值税制度还会不断调整,每一次都去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成本太高,也不严肃。我们认为,事在人为,如果随意突破条例,而不能修法先行,才是不严肃。不该花的成本坚决不要花,该花费的成本省了其实也只会造成不作为,只会进一步破坏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严肃性。在全国上下喜迎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70周年华诞之际,我们真心希望能够对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必要的调整,体现我们对税收法定的尊重,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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