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础的试金石:该案中B公司和李四构成虚开吗
案情简介:
李四需要从A公司采购价税合计1170万元的货物,可是李四不需要发票。B公司不需要这批货物,但是需要该发票。于是,B公司老板对李四说,你介绍一下把发票开给我,我给你5个点的开票费。具体操作如下:
李四以B公司的名义,从A公司购进该批货物,价税合计1170万元,货款由B公司直接打给A公司。B公司指令A公司将货物发在W处,然后李四从W处提走该部分货物。
李四将1115万元(扣除李四和B公司自认为的开票费58.5万元),B公司自己添加58.5万元后就是1170万元,并将该1170万元打给A公司(货款)。
李四和B公司均让A公司确信,该批货物就是B公司向A公司购买而并非李四向A公司购买,经查证,李四与B公司相关人员就该笔交易洽谈的均为开票费等内容;经调查,A公司确信,自己的交易相对方就是B公司。
该案例口供显示,李四与B公司相关人员均认为自己的行为系:B公司让A公司为B公司虚开,口供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税款分析的结果也是,该行为实际导致的后果是:B公司并未获得货物,而是相当于以58.5万元的代价获得了价税合计1170万元的增值税转专用发票。
问:
李四和B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如果构成,为什么?如果不构成,为什么?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如果李四系A公司的员工,瞒着A公司而为此事呢(并且和B公司一起合谋,让A公司确信真实购买方是B公司而不是自己呢)?
该案例根据真实案例略作调整,基本上和真实案例一致。
该案涉及两个问题:
(一)人为设计的、仅仅是用来获取发票(进项税额)而缺乏商业实质意义的交易,是否应当评价为虚假交易?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真实交易到底是指什么?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根据什么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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