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早知道,红包大胆抢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微信、QQ、电商平台等网络红包是否应交个人所得税,几年前就争论不休。为此,(传闻)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在网络上广为流传,被人们广泛的引用,甚至还出现在一份涉税司法裁判文书里。但这个神秘的409号文,在各税局官网上根本就差不到,具体原因不得而知,难道是不予公开!
终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对网络红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开予以明确。
企业给所属员工发的网络红包,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企业给所属员工以外的个人派发的偶然性质的网络红包,比如在广宣活动、公司年会等活动中,随机派发的网络红包,应按“偶然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个人给个人发的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指中国传统意义上的红包,体现的是中国人礼尚往来的一种正常人际关系,体现和谐相处的友好情结。比如压岁钱、生日祝愿、婚嫁喜庆贺礼等。但如果是上下级之间借此进行行贿受贿的,就会埋下廉政风险哦。
2、指互联网社交的娱乐形式之一。各类互联网“群”出现以后,许多小伙伴儿偶尔在群里以发红包的形式冒个泡,刷下存在感,活跃一下群了的气氛,有“搞事情者”深更半夜发红包,向看看逮到几个“夜猫子”。也有慷慨的群主经常发下红包活跃一下气氛。
这两种情形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无偿!另外,如果个人之间的网络红包,只是收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形式而已,那么,均应该按规定的项目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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