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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需要关注甘肃的"水浇地"、"旱地"

王骏 /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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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占用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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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9年7月25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国财税浪子注释:需要关注甘肃的“水浇地”、“旱地”

    2019年7月25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决定要求: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附的《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表》执行。这一表述方式和其他省份表述基本一致,但是甘肃省在决定中加上了一句比较特殊的但书条款,就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显得表述更加严谨一些。但是似乎将这里的法规表述为行政法规更好一些。

    在原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时代,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曾经区分水浇地和山旱地规定不同的税额。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这个决定出现了水浇地/水地、旱地的概念,这个概念虽然本身在耕地占用税的税收法律中没有出现,但由于已经纳入《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表》,这样的区分还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大家不必觉得甘肃省对于水浇地的表述有点突兀,还是具有其合理性的。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相对比较有特色的地方在于,占用园地、占用林地和占用园地林地之外的别的农用地适用税额的折扣力度并不一样,园地全额执行,林地八折、其他五折,体现了区别对待的思路。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规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没有对此直接单独列示条文予以明确,而是采取了并入当地具体适用税额的方式。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在当地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50%,水浇地/水地为49.5元/平方米,旱地为33元/平方米;临夏市在当地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30%,水浇地/水地为42.9元/平方米元,旱地28.6元/平方米。提高后的税额已经体现在税额表中。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对此,甘肃的决定明确,占用园地按照当地占用水浇地适用税额执行;占用林地按照当地占用水浇地适用税额的80%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按照当地占用旱地适用税额的50%执行。

    还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地方,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所辖的玛曲县,属于高原牧区,全县没有耕地,甘肃省的决定在《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表》最后一行明确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执行。

    当然,也有个别地方笔者个人认为不是太合理,就是在《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表》出现了很多的区,一般情况下区是隶属于所在的市的,不宜直接表述为某某区,而应该称呼为某某市某某区。比如说,安宁区应该表述为兰州市安宁区;西固区应该表述为兰州市西固区;白银区应该表述为白银市白银区。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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