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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下)

魏春田 /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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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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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按税法规定,只要符合条件,土地增值税就可以核定征收,但这是解决了核定征收中的一个问题,还需解决如何核定的问题

    按税法规定,只要符合条件,土地增值税就可以核定征收,但这是解决了核定征收中的一个问题,还需解决如何核定的问题。税法既然规定了可以核定征收,自然也就为如何核定征收找到了办法和路径。

    首先,是否核定征收其决定权在税务机关手里,而不在纳税人手里,只有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35条的规定,发出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方能对纳税人开展核定征收工作。

    其次,核定征收时,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三、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第四、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

    政策法律依据:1.《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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