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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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税法规定,只要符合条件,土地增值税就可以核定征收,但这是解决了核定征收中的一个问题,还需解决如何核定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能核定征收吗?《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条对税款的核定征收有个一般性的规定,这个一般性的规定,对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同样适用,换句话说,土地增值税可以核定征收。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又有了明确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从这五个条件来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企业的账簿有问题,没办法查账征收;第二类,企业该清算不清算,税务机关通知了,仍然不清算;第三类企业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没有什么理由。
其实将这五条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进行对照,发现基本上是一致的,没多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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