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吹牛,我上税;牛皮破,你退税
最近网上曝出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例——2018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公司)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和虚构财政补助的手段,在2015年度年报中合计虚增收入和利润2000万元,虚增净利润1500万元,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圣莱达公司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于相关责任人员,将另行依法处理的行政处罚。
【另行处理情况:在对圣莱达公司罚款60万元3个月之后,证监会又对公司时任董事长胡宜东、实际控制人覃辉、时任圣莱达财务总监康璐等14人作出了处罚,其中:对胡宜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康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覃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圣莱达公司依据上述证券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自己的“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后来,圣莱达公司又以中国证券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3号为证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2019年7月11日,圣莱达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收到退税的公告,(主管税务机关)慈城税务所于近日退还圣莱达文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250 万元。
可以想象出圣莱达公司的说辞……
“我造假……我水平不够……被查出来了……我认罚!但你最多顶格罚我60万……”
“我利润既然是虚假的,企业所得税就不该缴,税务机关你得退我250万……”
“我造假我违法,你是行政机关,你不能多收我企业所得税;多缴的,你得退给我……”
“我可以造假,但你不能违法……””
——涉案公司振振有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是证券市场的顽疾,主管行政机关处理偏轻,甚至有纵容之嫌……广大股民深受其害,欲哭无泪……
查阅现行《证券法》,此类行为根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处以罚款60万元已经是顶格处罚了,但给人的感觉是,行政处罚偏轻,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慑违法者。
证券市场违规,必须依法严惩。如何依法严惩?
请中国证监会继续往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类案件应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乱“市”用重典,违规者必须付出血的代价……严管理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的必由之路……
……主管行政机关应该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券市场以平静,还广大股民以公道……
附件1.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退税的公告
附件2.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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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退税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3 证券简称:圣莱达 公告编号:2019-038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退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退税的基本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圣莱
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文化”)于近日收到宁波市慈城税务所
退回的 250 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
由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3
号),认定公司 2015 年度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 2015 年度收入和利润 1000
万元,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经公司
申请,慈城税务所于近日退还圣莱达文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250 万元。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退税事项对公司 2019 年的损益不会产生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的有关规定,圣莱达文化收到的退税款合计 250 万元将对 2015 年度的财务报表
的利润数据产生影响,但对盈亏性质没有影响。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18年修订)》的规定,
公司将尽快启动对 2015 年至 2018 年度的财务报表的更正程序,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相关鉴证报告,并在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专项鉴
证报告。
上述事项最终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十一日
附件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33号
当事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或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圣莱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不陈述申辩也不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圣莱达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虚增净利润750万元
(一)圣莱达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事项,虚增收入和利润
圣莱达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时任董事长胡宜东预计圣莱达2015年度净利润亦将为负值,为防止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胡宜东在圣莱达主业亏损的情况下,寻求增加营业外收入,使公司扭亏为盈。胡宜东了解到华视友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友邦)拥有某影片的版权,就找到华视友邦法定代表人陈某,请华视友邦配合圣莱达签订一份影视版权转让协议。
2015年11月10日,圣莱达与华视友邦签订影片版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华视友邦将某影片全部版权作价3000万元转让给圣莱达,华视友邦应于2015年12月10日前取得该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否则须向圣莱达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当月,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了转让费3000万元。
2015年12月21日,圣莱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华视友邦未依约定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请求法院判决华视友邦返还本金并支付违约金。
2015年12月29日,圣莱达与华视友邦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华视友邦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圣莱达支付4000万元,其中包含1000万元违约金。次日,法院裁定该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2016年1月29日至2月29日,圣莱达分三笔收到华视友邦转入的4000万元。圣莱达将华视友邦支付的1000万元违约金确认为2015年的营业外收入。
(二)影视版权转让费及违约后退回的本金及违约金均系通过关联公司循环支付完成
1. 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的3000万元版权转让费最终流向关联公司并被使用。
经查,2015年8月,自然人覃辉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润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圣典)获得圣莱达第一大股东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阳光)100%股权,成为圣莱达实际控制人。覃辉同时控制“星美系”多家公司,本案涉及的北京双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建信息)、华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贸易)、北京星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汇餐饮)、北京天元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建设)等均为“星美系”成员,相关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前述协议签订后,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的3000万元版权转让费最终流向“星美系”相关公司并被使用。具体如下:2015年11月26日,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500万元,同日,华视友邦将500万元转给双建信息。2015年11月30日,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2500万元,同日,华视友邦将2500万元转给双建信息。该3000万元最终被用于支付“星美系”关联公司的装修款。
2. 华视友邦向圣莱达退回的3000万元版权转让费和赔偿的1000万元违约金最终流向关联公司。
第一笔1500万元:2016年1月27日和29日,星美汇餐饮分两笔向天元建设转账1500万元。1月29日,天元建设将1500万元转给华视友邦,华视友邦将1500万元转给圣莱达,圣莱达向北京圣莱达电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圣莱达)转账1600万元。2月1日,北京圣莱达向华民贸易转账1500万元,华民贸易将上述1500万元转给天元建设,天元建设将其中500万元转给星美汇餐饮。
第二笔1000万元:2016年2月1日,天元建设将上述第一笔1500万元转款中的1000万元转给华视友邦,华视友邦将上述1000万元转给圣莱达,圣莱达将上述1000万元转给北京圣莱达。2016年2月3日,北京圣莱达将上述1000万元转给华民贸易,华民贸易将上述1000万元转给天元建设。
第三笔1500万元:2016年2月29日,星美汇餐饮向华民贸易转账1500万元,华民贸易将上述1500万元转给华视友邦,华视友邦将上述1500万元转给圣莱达。3月1日,圣莱达将上述1500万元转给北京圣莱达,北京圣莱达将上述1500万元转给华民贸易,华民贸易将上述1500万元转回星美汇餐饮。
(三)影片版权转让协议系倒签,协议转出方实际并未拥有约定的全部权利,电影拍摄进展尚未达到申请许可的条件
经查,影片版权转让协议书的实际签订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晚于违约条款约定的获得公映许可的最后日期2015年12月10日,而名义签订日先后出现2015年10月10日、11月10日两个版本。
同时,该片相关各方对影视版权权属存在争议。协议签署前,该片编剧、导演黄某、制作方华影亿时代国际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对电影都拥有部分权利,华视友邦不完全拥有影视版权全部权利,胡宜东作为圣莱达的代表知悉权利瑕疵并人为安排整个转让过程。
此外,从电影拍摄、许可申请等实际进度角度看,截至2015年11月10日,即协议的名义签约日,该片尚不具备向广电总局申请公映许可证的条件:至签约日,该片尚未完成境外演员备案,无法通过影片初审;同时该片涉及公安题材,尚未通过公安部有关部门协审,无法申请领取片头。此外,该片开机之后,出品方与导演、编剧就该片摄制工作存在重大争议,导演拟提起司法诉讼,对影片申请公映构成重大影响。
二、圣莱达通过虚构财政补助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虚增净利润750万元
2015年12月31日,圣莱达发布《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称收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经济发展局和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司获得极速咖啡机研发项目财政综合补助1000万元,确认为2015年度本期收入。
经查,为防止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胡宜东请求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慈城镇政府)帮助,形成以获得政府补助的形式虚增利润的方案:慈城镇政府不用实际出资,由宁波金阳光先以税收保证金的名义向慈城镇政府转账1000万元,然后再由慈城镇政府以财政补助的名义将钱打给圣莱达。
2015年12月29日,宁波金阳光转款1000万元至慈城镇政府会计核算中心。2015年12月30日,慈城镇人民政府会计核算中心转给圣莱达1000万元。
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导致圣莱达2015年度年报合计虚增收入和利润2000万元,虚增净利润1500万元。圣莱达2015年度年报显示公司利润总额367.1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1.43万元。扣除虚增金额,圣莱达2015年实际利润总额为-1632.85万元、净利润为-1068.57万元。虚增行为导致圣莱达2015年度扭亏为盈。
以上事实,有圣莱达相关报告和公告、银行账户资料、工商资料、合同、协议书、会计凭证、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圣莱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决定:
对圣莱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于相关责任人员,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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