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对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影响
没有进项虚开的情况下骗取出口退税对国家税款的影响
简单公式推演
根据前面所设参数,出口货物征税率为a%,出口货物退税率为b%,不包括免税购进原材料的FOB价格为k元。设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金额为t元。我们来核算骗取出口退税的影响;
应纳税额=内销销项+(a-b)%*k-当期进项税额
免抵退税额=k*b%,如果要骗取出口退税t元,则至少k*b%的金额至少需要增大t元。我们来计算当k*b%增大t元时,国家税款的影响。设k1为k*b%增加t元后的不包括免税购进原材料的FOB价格:
k1*b%-k*b%=t
k1*b%=k*b%+t
k1=(k*b%+t)/b%
k1=k+t/b%
k1-k=t/b%
也就是说,当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为t元时,相应不包括免税购进原材料的FOB价格将增加t/b%元,而不难推断,当不包括免税购进原材料的FOB价格增加一元时,应纳税额将增加(a-b)%元,故而,当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为t元时,应纳税额至少增加:(t/b%)*(a-b)%>0。
结论:当行为人试图骗取出口退税t元时,国家应纳税额至少增加(t/b%)*(a-b)%元。
以案例测试计算
假设A公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因为固定资产占比很高,故而产生留抵税额1.6亿元。A公司当期并无对外出口,但是留抵税额太多,企业需要流动资金。于是,伪造了出口10亿元产品的出口合同,虚构了10亿元出口事实,获取了退税1.2亿元。
该案例中,行为人虽然获取了1.2亿元的退税款,但是却毫无悬念的损失1.6亿元的进项税额,而该1.6亿元本质上系国家对企业的负债。该企业的行为,我们认为本质上系用1.6亿元的进项税额套现了1.2亿元的现金,就好比是债权人用1.6亿元的债权套现了债务人1.2亿元的现金,而套现的同时债务的债务清偿完毕。
存在进项虚开情况下的骗取出口退税
企业存在进项虚开的情况下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相当于以虚开的进项税额抵扣并且少抵扣了“扣除免税购进金额后的出口离岸价格*征退税率差”数额的税额。
这里笔者就不展开了,读者朋友可以简单推导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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