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重重的某虚开无期徒刑案
近日,从一个朋友的公众号上看到浙江某中院对陈某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该案例在网上沸沸扬扬,然而,从公开的判决书来看,该案疑点重重。
一、自然人何以完成单纯的进项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一)认定个人完成单纯进项虚开匪夷所思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说,发票开具方和接受方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否则开具或接受发票的发票没有增值税方面的意义。
除非行为人乃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然而,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如果行为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那么:
本案中的发票要么是既有销项虚开,又有进项虚开,且进销项基本持平或者主要实施销项虚开,而后走逃,因为这种情况下,单纯的进项虚开无法获利,也没有意义。
(二)本案中虚开是单位意志吗?
既然本案不是设立单位来专门犯罪,那么如果虚开是单位意志,那么应当以单位犯罪进行追诉。
如果虚开不是单位意志而是个人意志,那么单位就发票记载事项应当属于真实表意,如此的话,则应当认定真实交易,而不宜认定为虚开,因为:这种情况下,就发票记载事项,存在单独虚伪表意。
二、为什么只起诉了受票方?
虚开是严格的对合犯,除了两种特殊情况外(即未遂以及清单不符),如果开票方表意真实,则本案中应当认定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如果开票方也表意虚假,则应当开票方与受票方放在一起追诉,防止实质性的剥夺另外一方的辩护权。
三、本案可能的案情推断
被告人所在的公司需要收购废旧物质,但是散户无法开具或不愿意开具发票,导致业务难以进行。
于是,通过人为的设计,散户先将货物销售给天津公司,天津公司再销售给温州公司。
或者陈某某以个人名义收购货物,然后再销售给天津公司,天津公司再销售给温州公司。
陈某某等人告诉天津的公司,说:我们有一批生意和你合作,货源我们帮你组织,客户帮你找到,你中间就赚取一点点差价就可以了,天津公司信以为真(注:从案卷分析,天津公司很可能就增值税享有50%的财政补贴),货物采取直发的方式。
本案中有个情况就是:
很可能天津公司认为是正常交易,而下游公司(或下游涉案人员自认为是虚开),有时有些人会错将人为设计的交易模式当做虚开,并且由于三流一致错误且毫无法律依据观点的长期影响,加上设计该交易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发票而缺乏商业实质,故而下游相关人员或中间人员很可能错认为是这个就是虚开。
然而,人为设计的交易也是真实交易,即使没有商业意义,否则就不存在税收筹划和避税的问题了,通通按虚开处理算了;而现代交易的本质并非是钞票货物的直接交付,而是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中止。
也许,没有多少人有耐心去系统的熟悉增值税和虚开,然而,法官办的不仅仅是案件,而是被告的人生。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