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等”也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了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文件的下发,对越来越多的税费享受优惠政策的方式进行了极大的简化,主要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简化后确实简单了,但简化的只是程序,对于享受优惠政策准备的相关资料还是要按原规定充分准备,否则税务机关检查时将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要对涉税、费风险高度关注。
目前也有部分省级税务机关(如辽宁、天津)对“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等地方费种也进行简化,要注意是部分税务机关的规定,并非全国统一规定。现对“18税三费”优惠减免税享受方式进行了统计,目前已有“7税三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备案资料。
总结形成汇总表供大家工作学习时借鉴参考。

文件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06-12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9年5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第14号 2019-06-12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政策的,依法依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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