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三)交易类型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正是因为此类企业的存在,让税务机关在关联企业之间开展反避税工作有了意义。
关联企业如果不进行任何的交易,而是各干各的事情,那么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然现实中关联企业间的交易是大量存在的,我们不否认很多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也不排除一些企业有利用关联企业间的特殊关系,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以达到不交或少缴国家税款的情况。正是因为此类企业的存在,让税务机关在关联企业之间开展反避税工作有了意义。什么是关联企业我们已经进行了认真地研究,下面我们看看关联企业交易的类型都有哪些?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