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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心得:抽丝剥茧维护客户的税收合法权利

刘金涛 / 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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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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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全面了解相关事实,才能更准确彻底地解决问题。这就是为何司法判决都有“查明事实”段且放在最前面的原因。

    今天上午,电话解答了一位律师朋友的税务咨询问题。解答完毕后,觉得本案有些意思,就随手将其写了下来。也算是一种自我总结吧。以下,许有考虑不周之处,望读者不吝指正。谢谢!

    一、基本情况

    (一)A公司获得某地铁沿线地下通道30年的经营权,并将其打造成商铺,向包括甲业主(即:律师的客户)在内的投资人销售商铺的经营权。业主获得商铺的经营权后即委托B公司进行管理

    (二)现B公司要求业主签订委托书和声明:1)商铺经营收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由B公司代扣代缴。2)其他税费由业主自行向税局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沟通过程

    (一)具体事实是什么?

    经过与律师朋友沟通,确定:1、A公司销售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商铺(经营权)。2、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业主获得商铺经营权后交由A公司的关联企业B公司经营,并获得事先约定的固定收益。3、现在B公司要求业主签署上述委托书和声明。

    (二)法律关系如何?

    经过分析,可以得出:1、A公司与业主之间成立特许经营权转让关系,即:A公司经过PPP协议取得地铁沿线商铺的特许经营权,并通过销售合同部分授予包括甲业主在内的投资人(业主)。2、B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否成立委托关系,取决于业主获得是事先确定的固定收益还是随行就市的浮动收益。若事先确定固定收益,则经营风险全部在B公司,商铺的特许经营权再次发生实质性转移至B公司;若取得浮动收益,则经营风险在业主,商铺的特许经营权未发生实质性转移。

    (三)税法上如何定性?

    1、A公司部分转让特许经营权-地铁商铺经营权,应如何定性并纳税?与律师受托咨询事项无关。在此,可不予讨论。

    2、进一步了解得知:业主获得的是事先确定的固定收益,业主已经将商铺的特许经营权转移至B公司。则此时有两个纳税主体:A、业主转让商铺的特许经营权时需要纳税。B、B公司经营获得的商铺特许经营权时需要纳税。

    (四)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1、业主方

    需要就转让商铺的特许经营权所得缴税。增值税上,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缴税;所得税上,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付款时,B公司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但增值税,B公司无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2、B公司

    需要就经营商铺取得的收入缴税。一般来说,B公司会以租赁的方式将商铺按不同期限授予最终租户使用。为此,B公司需要就不动产租赁缴纳各种税收

    (五)声明可以取消法定义务吗?

    B公司要求业主签署声明,个人所得税由业主自行向税局申报,就可以取消自己的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不能依据纳税人的声明,免除自己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六)最终建议

    1、业主可以签署上述委托书(声明),将应自行申报的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法定义务,交由B公司代为履行。为避免B公司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缴纳上述税费,建议业主要求B公司出具业主名义的相关完税证明。

    2、业主有个税纳税义务,虽然税法规定由付款方代扣代缴,但并不禁止纳税人自行申报。业主可以选择自行申报。至于B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税局可对其处以罚款,但与律师客户业主无关。若业主最终未去申报个税,则存在被税局追缴的风险。

    三、个人总结

    经过上述分析和沟通,本人有如下心得体会:

    (一)事实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全面了解相关事实,才能更准确彻底地解决问题。这就是为何司法判决都有“查明事实”段且放在最前面的原因。事实不清,作为一名专业的负责的专业人士,是不能给予指导意见的。纵观本案,若不是经过与律师朋友的电话沟通,是难了解问题的全貌的。若贸然给出建议,可能就是错误的。

    (二)理清法律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1、A公司与业主的法律关系确定业主获得是什么权益或资产,进一步确定业主收益的法律和税法定性。而这一切,又要翻到A公司获得的是什么权益或资产说起。结合PPP协议来看,商铺经营权就是大的市政交通设施特许经营权的一部分。为此,A销售的、业主转让的,都是特许经营权。

    2、B公司与业主的法律关系取决于B公司店铺经营风险的实质承担。若由业主获得事先确定的固定收益,不论店铺实际租赁金额和期限,则店铺经营风险实质上就在B公司。这时:税法上可认定为店铺的特许经营权已经发生转移。否则,就正好相反。

    (三)潜在的操作风险需要充分提示

    虽然我们对本案的法律关系及税法定性,已经梳理的较为清楚和准确。但B公司是否会按照自营商品的特许经营权申报缴纳相应税款,我们不确定。若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代扣业主的税款缴上,出现问题时,B公司完全可以说这就是自己的税款,与业主无关。此时:业主就有税法风险,至少会陷入税局、B公司的扯不清的“三角关系”中难以抽身。作为专业人士,应对此做充分提示。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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