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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非得已;担保收入 偶然所得

王骏 / 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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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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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担保收入被界定为偶然所得确实有些蹊跷,但是确实也没有更合适的项目可以安排

    1.1 担保收入被界定为偶然所得确实有些蹊跷,但是确实也没有更合适的项目可以安排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从概念体系来说,按照偶然所得来征税并不太好理解,但是如果采用排除法,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排除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考察其余的四项。

    第一、是否可以将担保收入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解释,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担保收入显然无法纳入实施条例明示的26类劳务报酬所得,如果将其纳入劳务报酬所得,恐怕就需要视其为其他劳务。另外,如果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还会涉及扣缴义务人按照累进预扣率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涉及年度汇算清缴等一系列问题。

    第二、是否可以将担保收入界定为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的解释,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如果将担保收入纳入经营所得,肯定也还是要作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来处理。纳入经营所得,还需要允许纳税人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损失,这也会引发担保代偿支出是否可以扣除等一系列问题。

    第三、是否可以将担保收入界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的解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担保的性质是在符合代偿条件的情况下,对被担保人未能偿付的债务承担代偿等法律责任,担保费的收取确实和债权存在一定的联系。将担保收入界定为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业务中也有先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但是将担保界定为一项利息收入,往往不是将担保当作一项独立的行为来看待的。

    第四、是否可以将担保收入界定为偶然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项的解释,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将担保收入纳入偶然所得只能强调其偶然性质,但基于承诺责任而取得报酬似乎具有必然性。

    也有的同学说,担保具有“赌”的色彩,可能担保会成功,正常取得担保费;也可能被担保人真的无力偿还,担保人就会代偿,血本无归。所以收取的担保费可能赚也可能赔,因此列为偶然所得。我个人不赞同意见,收取担保费的前提是承诺担保责任,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责任是始终存在的,不存在偶然的问题。

    凭心而论,界定担保收入的所得属性,真心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放弃不予征税,似乎会留下利益输送的特殊通道,恐怕界定为偶然所得也是一个迫不得已的选择。

    举例:自然人王喜为所在的公司提供对外融资担保,收入担保报酬100万元,按照财部2019年74号公告规定,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公司代扣代缴,适用20%的比例税率,应扣税款2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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