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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申报表解决了开发商的一大痛点

王骏 / 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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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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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收(税务)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确实会产生重大影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一个更加规范的过程。

    国财税浪子注释:我们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财税政策搬运工。政策是税务处理的依据,交易是税务处理的基础。

    2019年6月27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正式对外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请注意,目前财政部主办的税政类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在都普遍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将财政部牵头印发的公告称为财部公告,将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发布的公告称为税总公告。税总23号公告主要是为了修订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税总23号公告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口径。请注意看:修订后的填表说明要求,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季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10000万元,则第4行需要填报1500万元。

    而在此前,原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多出一句话,“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如果还是这家房地产企业,当期还有开发产品完工,结转确认实际销售收入6000万元,按照原填表说明,这6000万元收入对应的计税毛利不能进行调整,因此第4行仍然填列1500万元,而不是(10000-6000)×15%=600万元。

    新的23号公告出台后,这句话在新的填表说明中被删除了(此前已经用删除符号表示),这就意味着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根据会计处理已经结转了实际销售收入,同时可以对原已经作为预缴税款基数的计税毛利进行负数调整。这样就减少了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基数,减少了房地产开发商因为多预缴税款形成的资金占用。按照新的填表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第4行填写的数据是600万元。这样做,解决了开发商的一大痛点。过去多预缴的税必须等到汇算清缴办理才可以退回,现在就不用了。

    这也说明,税收(税务)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确实会产生重大影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一个更加规范的过程。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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