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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100)发票中大奖啦!

疯狂税客 / 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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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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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记得索取发票哦,要永远相信美好的事情即将发生:下一个发票一等奖得主——就是你!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转眼间,《【解税吧】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系列,已推出整100期了,自然人税收其他税种系列也在持续更新中,衷心感谢各位朋友的关注与支持!

    【疯狂税客】,你准备好了吗?向下一个100出发!!!

    6月26日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推文《【开奖啦】沪有奖发票2019年第1期第二次开奖结果出炉,一等奖40万!》

    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100)发票中大奖啦!

    哇咔咔,40万巨奖,真实让人羡慕嫉妒内啥哈!我也有索取发票的习惯啊,咋就没中奖哩。不过也难怪,俺都没有在大上海消费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58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因此,目前还在试点当中,有奖发票并未全国推行,也不是哪里的发票都有抽奖哦。

    即使在试点地区,也并非所有发票都参与抽奖,拿上海来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分期确定从事餐饮、住宿、娱乐和装饰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1)2017年12月1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2)票面金额(含税)在50元(含)以下;(3)红字普通发票;(4)代开的普通发票;(5)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6)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7)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不参与第二次开奖。

    1、   发票中奖的奖金归谁?

    咱们来先看一下推行有奖发票的初衷:“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

    那么好了,既然是“鼓励消费者”,那么,咱们很容易就得出这么可朴素的道理:谁是消费者,发票中奖的奖金就归谁。从发票上看,这个消费者正是——购买方。

    购买方为单位的,奖金归单位;

    购买方为个人的,奖金归个人。

    2、   40万大奖的得主是谁?

    咱们来看,上海这个40万大奖的得主是谁。具体是谁,【疯狂税客】还真无从知晓,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第二次开奖】的40万元大餐得主是个自然人。不信,请看: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进入第二次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采集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的;

    (3)购买方为个人的;

    (4)经过系统校验通过的。

    3、   个人取得发票中奖奖金交个人所得税吗?

    看到中奖,咱们马上就会条件反射:偶然所得!

    没错,个人取得发票中奖,应按“偶然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

    但是,别着急,有优惠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得,上海这个幸运儿应纳个人所得税=40*20%=8(万元)

    这正是:中奖幸运,纳税光荣,名利双收!

    记得索取发票哦,要永远相信美好的事情即将发生:下一个发票一等奖得主——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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