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的这份规范性文件的确很规范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我们说这是一个授权立法,但是是否得以落实,还要看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在这个方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带了一个好头。2019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9〕3号)正式发布,这在全国属于首例,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后,第一个通过类似文件的省级人民政府。内蒙古发文没多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就紧跟其后进行了明确,这个速度也还是比较快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通知》(黑政规【2019】1号)是在2019年1月26日发布的。
第一、受权方很规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法律明确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接受法律授权的受权方是省级人民政府,法律并未授权给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也没有授权给省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因此黑龙江省由该省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予以落实,这样的立法主体还是很规范的。
相对而言,有些省份的发文并不规范。比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号)实际上就是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代替人民政府办理了法律中的授权事项,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值得商榷。另外,我们在公开网络也没有查询到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但是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2019年3月13日发布了《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如果不考虑非公开信息,似乎是省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替代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了个税法的授权立法任务。
第二、优惠范围很规范。法律(个人所得税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明确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幅度和期限,因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直接针对残疾孤老烈属人员优惠的具体幅度和期限进行规范。而且文件标题十分清晰,就叫《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通知》。当然,这份文件目前还不涉及对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免,这个估计后续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会有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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